设立在前海,经认定,可享受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如下:
4)对前海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奖励标准如下:
隶属于大型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或创新实验室,其研发的产品项目及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设立/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设立/迁入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在前海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前海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前海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