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产业的创新试点, 1月16日,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该试点意见分别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方面推出共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场准入方面
1)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二、海关政策方面
2)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内的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3)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4)对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5)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6)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三、跨境融资政策方面
7)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8)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