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政府颁发了相关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 要览
1)会计专业人士: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2)审办单位:深圳市财委,负责审批和监督由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会计师事务所。
3)前海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二、申报条件
1)内地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1%。
2)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同时,内地合伙人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执行合伙事务、且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申报人要求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申报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4)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
5)申报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申报人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的执业时间。
四、申报材料
1)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2)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3)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4)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