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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4年,司法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重点列举多项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开展联营律应符合的条件,现就各项条件简要总结如下:
1.参加联营律所的条件
港方参加联营的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从事法律服务满5年,并有10名以上职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香港监管机构处罚,驻内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5年以上且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申请联营前3年没有本所及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
2.出资
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最低出资额为500—1000万人民币,可认缴,但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比例不少于认缴额的30%。
3.业务领域
联营律师事务所自能受理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4.律所内部管理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助理、文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同时,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营各方从其派驻律师中推选。
小蝶点评:前海推动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将彻底改变以往两地律所松散、专项的合作模式,更为加快推进前海律师法律服务业改革,营造与前海经济文化创新发展相适宜的法律服务环境奠定基础。同时,此举推动筹建国际律师学院,培养高端法律人才,依托前海促进深圳法律服务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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