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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上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正式發布,對粵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執業規則及內部管理等日常經營管理內容做了相應規定,今日,就讓我們對此做詳細了解。
業務範圍
1)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
2)內地壹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範圍執行《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
3)港澳壹方派駐律師執業範圍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
4)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業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上述原則分工協作、合作辦理。
執業規則
1)聯營律師事務所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以本所名義統壹受理業務;
2)屬於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派駐的律師辦理;
3)屬於香港、澳門或外國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澳門派駐的律師辦理;
4)對同時涉及內地、香港、澳門或者外國法律事務的,由各方派駐律師分工協作辦理。
5)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統壹向當事人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內地和香港、澳門或者外國法律事務的種類,分別執行內地和香港、澳門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或通行做法。
內部管理
1)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行使對本所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的管理職責;
2)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聯營各方從其派駐律師中推選;
3)聯營各方律師事務所對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及各自派駐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聯營重大事務會商決策機制,及時協商解決聯營出現的問題;
4)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助理、文秘和其他輔助工作人員,聘用律師的應當通過聯營各方的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
小蝶點評:《試行辦法》對聯營律師事務所日常經營管理中業務歸屬、服務費收取、內部管理與監管做了具體規定,有效的避免將來深港聯營律所內部的利益糾紛、權責混淆不清等狀況,有力保障了深港聯營律師事務所持續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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