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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消防法(二)来了!

学习消防法(二)来了! 鼎青环境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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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防法最终章,赶快来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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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的基本知识(消防组织)



一、关于消防队(站)建设的相关规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一)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以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的基本知识(灭火救援)



一、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二、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三、根据我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在扑救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做出的特殊决定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五、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六、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七、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法的基本知识(监督检查)



一、专门增加"监督检查"

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  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  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 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


四、工作人员进行,应当出示证件。


五、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六、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七、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法的基本知识(法律责任)



一、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一)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二)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增加临时查封措施

(一)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

(二)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第六章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危化品的有关规定∶


(一)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消防法》关于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方面的规定:

(一)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三)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触犯或者处警告。


七、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有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有的甚至酿成了火灾,对此《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为有

(一)只是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三)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此外,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楚,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当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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