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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司法廳8月15日發布的“我廳出臺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業合作兩新先行先試政策”公告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和《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於昨日正式生效實施,標誌著深港律師聯營落地啟航。
上述兩個辦法是廣東省司法廳為貫徹落實CEPA補充協議八關於“密切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和CEPA補充協議十關於“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兩項開放措施,根據司法部的授權組織起草和制定的,是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建設,進壹步密切粵港澳律師業合作推出的重要舉措。
附:粵港澳律所聯營條件及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粵港澳律所聯營條件
1、香港、澳門本土律師事務所需滿足條件
1)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
2)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
3)有10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
4)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以外獲準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
5)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
備註:參與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為兩家以上律師事務所的,只要求至少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到10名以上,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到5人以上即可。
2、內地律師事務所需滿足條件
1)成立5年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
2)有30名以上執業律師;
3)本所設在廣東省內或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
4)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及設在廣東省的分所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1、基本條件
1)聯營各方的出資額合計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聯營的香港、澳門壹方為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49%;為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比例均應當低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出資比例;
2)合夥聯營各方派駐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計不得少於10人;
3)聯營各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經歷不得少於3年,且派駐前2年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4)具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5)具有合夥聯營協議和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2、補充說明
1)關於出資方式,聯營律師事務所采用認繳出資的方式,申請聯營時實際出資不少於認繳額的30%,其余應在聯營獲準後三年內繳齊;
2)關於住所地址,允許內地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分別將其在廣東試點地區設立的分所或代表處作為各自投入實行合夥聯營,在聯營獲準後,原設在試點地區的代表機構或分所應當予以註銷。
3)關於派駐律師,可以是香港、澳門本地律師,也可是外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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