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所从事的领域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梦工场:
(一)合作平台机构
1、有志于从事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的香港机构或专业团体。
2、具有香港青年创业成长故事且业绩显著、有志于服务香港青年创新创业的国内外机构。
3、具备整合创新创业资源能力且能引进香港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国内外机构或专业团体。
4、有能力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配套服务支持的国内外知名机构或专业团体。
(二)创业企业和个人
1、青年创业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2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5年。
2、创业人员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前海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所从事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3、入园企业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入驻苗圃的初创型团队或个人(未注册成为企业)无注册资本要求。
4、获得“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或个人可直接向事业部申请入驻。
第八条入园企业和团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梦工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梦工场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事业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梦工场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四章批准程序
第九条申请成为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的企业向事业部递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意向申请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已取得相关技术认证或行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或个人向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已注册成立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取得相关专利或技术认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获得“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青年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