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深地税告〔2015〕1号)。
《通告》主要规范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政策内容。对前海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适用范围。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且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前海纳税人可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申报流程。前海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的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四是优惠管理。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实行“以报代备”方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即为完成备案登记,备案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备案资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
4、所在行业如有前置审批或经营资质的,须留存相关审批文件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五是界定管理。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是执行时间。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