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1、《公告》于2月18日发布、实施。
2、目的是为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做法一是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二是合理扩大免税品种,三是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
3、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的免税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免税购物金额“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5、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包括:烟(2条)、酒(2瓶)、化妆品、化妆工具、手表、眼睛、家用医疗器械、纺织品和鞋子、小皮件和箱包、首饰和工艺品、食品和保健品、婴儿配方奶粉或辅食、尿不湿、其他百货等。
其中有特殊规定的,一是家用医疗器械(血压计等)需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二是参制品、保健食品、蜂蜜、蜂王浆制剂须为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三是婴儿配方奶粉应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52号令〕的要求,限购4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6、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解读
1、《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的出台是好事,对出境游的消费者来说,在进境免税店能买到的商品多了;对跨境电商的商家们来说,免税店的商品品类和相关要求、做法等都可以参照、借鉴。
2、从公告内容及相关的补充说明可看出,国家对食品尤其是乳品类进口的要求极其严格。即使是口岸进境免税店的乳品、保健品销售,也同样受到严格的管制。2月份出台的这个公告,已经预示了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乳品、保健品管理将趋严。
出于安全考虑,我国为乳品进口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本文不讨论国内生产乳品的安全问题),下面贴几个补充说明方便大家了解。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一:上文公告中提到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由质检总局于2013年1月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乳品进口的主要规定包括:
1、国家质检总局要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2、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3、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4、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5、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6、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7、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4)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5)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6)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7)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8)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10)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8、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9、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0、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1、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12、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补充说明二: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补充说明三:2015年10月质检总局曾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补充说明四:2015年底食药监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应当在进口前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不得以覆盖外文标签方式加贴。”
注:补充说明三和四目前尚未正式出台,这两个文件是跨境电商进口尚未落地的那只靴子。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令
于3月1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海关对“暂不予放行的”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相关规定,6月1日后,以下几类旅客随身的行李物品将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解读
1、相关管理规定之前就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14号令主要是明确对不予放行的物品的处里办法。
2、结合第一个《公告》,以后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金额不能超限(境外带回来的不超5000元人民币,加上进境免税店买的,总额不超8000元人民币,超出了要申报缴税,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3、种类不能超限,不能带涉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
4、数量不能超限,金额不到5000、8000的,但超过自用合理数量也不行。
5、《公告》和海关总署14号令,也是在对国人兴致高昂的海外购物热予以降温,2015年国人在境外旅游购物总额7000-8000亿人民币,拉动的是日韩欧美的GDP,而对本国的GDP贡献为零。
6、如果结合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来分析,14号令也是在堵水客带货的口子。
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3月24日发布,4月8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
(1)能实现 “三单”比对的商品;
(2)由快递、邮政企业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商品。
3、单次交易限值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5、海关放行后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6、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解读
1、这个文件才是真正的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其中主要内容已在几个月前被披露出来,各商家对税收办法已提前知悉。这个文件解读的多,这里不再赘述。
2、18号文没有说超过2000元的商品不能卖,只说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从但4月8日开始,单价超2000元的商品实际上无法成交。此外,达到年度20000元限值的情况也会很快出现。
这是新政实施未明确的问题之一,要么就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不允许卖2000元以上的商品,年度超20000元的不能再网购;要么就明确可以卖,但超限值就按一般贸易全额交税。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3月24日发布,4月8日实施。《通知》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向海关总署发出,告知海关总署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所以按一般理解,税制是财政部来定,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是执行者。
附表如下:

解读
1、行邮税由之前的四档调整为三档,最低免税额降低(应缴税款不足50元的免征,原来是500元以内的商品免税,调整后是333元以内的才免税。)海关总署紧接着出台了25号令,后面有介绍。
2、中国对进口物品的免税额还是有的,只不过跨境电商进口没有免税了。
3、税率60%的物品,也是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时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高尔夫、珠宝玉石、红酒的消费税率是10%,化妆品是30%,1万元以上的表是20%。
(五)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令
3月24日发布,明确自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
1、目的是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
2、快件分三大类,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B类快件是个人自用物品,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
(A类、B类定性是物品,C类定性为货物。)
3、C类快件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简单说,C类快件要区分是否需要许可证,如果涉证的则按一般贸易申报,如果不涉证则直接征税放行。
解读
1、19号令是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一天发布。6月1日以后,网购进口商品仍可以选择快件进口的通道,但与跨境电商进口相比(三单对碰、先放后税),通关手续麻烦、成本高(B类同样如此)。
2、注意C类快件是5000元以内的“货物”,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最高2000元,所以理论上2000-5000元的进口商品,如果不涉及许可证的,可以走快件通道进来(C类涉证的和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一般贸易申报)。但实际上,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C类快件申报进境基本不可行(C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按一般贸易征税)。
3、其他解读需要结合下一个25号令。
(六)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令
4月7日发布,4月8日施行。主要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归类和税率进行调整。附表截图如下:



解读
1、25号令是对《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的进一步细化。
2、25号令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发布,用意应该是供商家对比,寻得心理安慰。因为如果将25号令附件的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和跨境电商进口清单、税收新政对比来看,应该会发现同类商品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在税率方面更具优势(11.9%),但进境物品的优势是有免征额(应缴税款不足50元免征)。
3、关于邮寄进境的物品,要结合几个海关总署的规定来综合分析:
(1) 2010年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43号公告非常重要,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是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是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上文的第19号令。
综合2010年43号令、2016年19号令和25号令,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19号令的B类快件,是2010年43号令中的限值800和1000的物品,既包括税额50元免征行邮税的,也包括应交税的(以行邮税15%这一档的商品为例,价格在333元以内的商品免征,333-1000元的要征税)。
——在25号令附表中,奶粉的完税价格被确定为每公斤200元,税率是15%。如果邮寄奶粉想免税,那么一次的重量不要超过1600克(800克/盒*2,完税价格是320元);如果愿意交15%的行邮税,那么一次邮寄不能超5公斤(800/盒*6=4800克,完税价格960元,应缴行邮税960*15%=144元)。
——邮寄物品总价超过1000元的(按照25号令,一个包裹内的物品累计超过1000元的,比如6盒800克的奶粉又加上一个定价100元的帽子,总价是1060元),这样的包裹被海关查到的话,一般只能退回。因为超过1000元的会被认定为是“货物”而不是“物品”。
4、无论选择快件进口还是邮件进口,上述规定都是一样的。
(七)《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4月7日晚发布,4月8日实施。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发布。
1、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
2、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3、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清单截图如下:
解读
1、正面清单的解读者也很多了,红酒、宠物食品入列是好事,液态奶、生鲜没有入列,化妆品要求非首次进口,配方奶粉严管(请参照本文对第一个公告的解读)等,不再赘述。
2、正面清单也有几个未明确、难执行的问题,一是网购保税一线入区要通关单与保税区域之前的管理办法冲突了;二是化妆品的“首次进口”需解释;三是已备货但不在清单内的商品不知如何处理。
3、注意,正面清单适用于能够发送“三单”数据并按标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流程(参照财关税18号和下文的海关总署26号令)申报的商品,包括保税备货和直购进口。
不在清单内的商品,国内消费者也可以跨境网购(比如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但不能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路径进来。这类商品,可以考虑通过旅客自带、邮件或快件等途径进境,但要注意不要违反本文提到了几个规定。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一:通关单管理现在执行的是2007年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第68号公告。主要内容:
1、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2、“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4、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2)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3)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4)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5)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6)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5、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1)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2)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3)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4)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6、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
7、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1)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2)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3)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8、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9、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10、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补充说明二:通关单一般实施无纸化,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海关2015年发公告,明确自7月1日起上海对自贸区范围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口/境通关单无纸化工作。通关单无纸化实施后,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通关手续。除应急等特殊情况外,检验检疫部门不再签发纸质通关单,海关不再收取纸质通关单。
补充说明三:正常情况下,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而正面清单中写到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这就是困扰地方执法部门和商家的主要问题所在。
(八)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令
4月7日晚发布,4月8日施行。主要内容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其中涉及进口的内容:
1、通关管理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3)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4)《申报清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2、税收征管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2)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3)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4)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5)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3、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4、以保税模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解读
26号令与25号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发布,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56号文就此废止。26号令涉及进口的内容在3月24日发布的新政中基本已提及,没有给市场、商家们什么意外惊喜或惊恐。
二、新政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该怎样做
一系列的新政密集出台,一定会对国内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家们冲击不小。但如果把政策研究透,再结合自身实际,其实是可以通过合理布局继续把生意做好的。
暂不提资金、品类和供应链这跨境电商进口三大决定性的“法宝”,也先不提“综合”与“重度垂直”这两大趋势,只说通关渠道。
(一)正面清单的1142个品类都可以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来销售和报关进来,三单对碰、先放后税的进关渠道目前一定是最优的,便利性与成本优势远胜一般贸易、快件、邮件进口。跨境电商进口的已基本实现“互联网+通关”,远程、无纸化申报,系统自动审核、放行(查验除外)。无论是在通关便利化方面还是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跨境电商都走在了全国最前面。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定要同时做保税备货和直购进口,这与税收无关(税是同样的),而是因“通关单”管理所决定的。保税备货的通关单管理细则还没出,国家部委正在研究,但预计取消通关单的可能性不大。开展保税备货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必要同时增开直购进口业务,让在区内企业能够同时开展两种业务,这已经不是“锦上添花”了,而是救命。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直购进口业务尤其需要马上开展。
(三)除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税备货”、“直购进口”两大渠道外,邮件、快件进口的渠道也要利用好,一是可以增加商家的SKU(正面清单以外的),二是有免征进口税的优惠,三是可以避开诸如“中文印制在最小包装”之类的硬性要求。到在尝试邮件、快件进口渠道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海关的相关规定,了解通关的流程、时效、成本等。
到现在为止,政策层面悬而未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前文提到了食品进口的“靴子”还没落地,新政出台仓促,未确定的、需调整的、需细化的问题还有好多,但这并不妨碍商家们结合已有的政策对趋势做出判断,对业务开展模式重做规划。
本文根据 前海跨境电商 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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