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國際仲裁院牽頭的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成員包括深圳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廣交會投訴站)、廣東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深圳市總商會調解仲裁中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香港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調解會、香港仲裁司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和解中心、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和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等來自粵港澳三地的14家主流商事調解機構。
調解聯盟旨在粵港澳地區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境內外商事糾紛的多元化的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促進粵港澳貿易自由化發展。包括香港在內的律師、調解員、仲裁員等境內外專業人士參與其中。聯盟發揮跨境合作的優勢,推出了粵港澳三地調解員聯合培訓課程,實現了三地調解員資格互認。
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實現調解機構的跨境化,調解規則開放,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採用其認為合適的調解方式。調解結果可根據“調解+仲裁”機制,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對和解協議作出裁決,該裁決可以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法院強制執行,使糾紛解決成本更低。
●成功案例
2014年12月19日,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首宗商事案件在前海成功調解。該案當事人均來自香港,爭議金額逾人民幣5000萬元,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內地的商事糾紛。
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為香港商人,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用於投資內地房產,後因被申請人經營出現困難,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還款未果。為保持雙方當事人長期建立的生意夥伴情誼,雙方向調解聯盟共同提出了調解申請。
來自香港的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深圳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調解。並選定調解聯盟成員之一的香港和解中心的會長羅偉雄先生擔任獨任調解員。與內地所採用的“評估式”調解方式不同,羅偉雄採取了香港當事人更為習慣接受的“促進式”調解方式。經過7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和解協定。
為保證和解協議執行,雙方當事人將該和解協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根據和解協定內容快速作出裁決,選定的仲裁員是白濤先生,白濤先生亦來自調解聯盟成員之一的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
本文根据 深圳特区报 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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