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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原则上给予核定规模总投资金额30%的额度扶持。 -
评审结果为良好的,原则上给予核定规模总投资金额20%的额度扶持。 -
评审结果为合格的,原则上给予核定规模总投资金额10%的额度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评审结果为差的,不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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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批复及协议规定,擅自更改试点实施方案; -
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经告知后仍不改进,累计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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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前海管理局申请验收; -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截至日期前1个月,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时间。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不能验收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应当全部收回专项扶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