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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消的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的,完全取消行政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
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政府还需及时准确获得市场主体经营信息、掌握行业动态、开展产业政策制定、引导的,实行备案管理,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无需进行核准或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确需保留暂时不宜取消,且不会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通过后续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转移。对于市场可自行调节或行业组织可以自律管理的事项,如资格资质认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等,可暂停实施该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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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情形外,商事主体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改为商事主体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步办理。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放宽市场主体名称限制,允许名称使用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但能反映其行业特点的用语。 -
实行商事主体简易注销。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完成清税手续后采用简易注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