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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之后,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近日再发通知,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对各地监督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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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如下
操作细则明确,检查机构包括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两大类,其中,商务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更多监督细则如下:
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原则上抽查频率不少于每年度两次。此外,可应举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和反映情况,或依职权启动检查。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的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遵守《备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征,以适当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遵守《备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中,在最近一次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备案办法》行为,且两次检查期间内未发生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变更事项的,可不列入本次抽查名单。对于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以及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检查对象,不受限制。
检查内容
检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等手段,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原则
【公正透明】执行每次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中,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检查须提前三天通知】检查机构依照《备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或书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下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通知》,并告知检查时需查阅或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
【检查结果须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查验或收到检查对象提交的全部备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检查对象。
【检查记录固化要求】检查机构应制作检查工作记录表,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对象存在《备案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所列行为的,检查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1-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符合罚款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实施罚款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关处罚情况将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对于因违反《备案办法》而公示的不诚信记录,检查对象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备案办法》行为的,检查机构应在公示平台中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前海动态整理报道/来源:上海自贸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