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点“前海动态”,可以订阅更多资讯据统计,目前“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达60余个,跨越世界大部分地区,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回到比较法研究的起点,结合国家的实际需要,着手寻找重绘世界法律地图
一般认为,比较法学诞生于1900年的巴黎比较法大会,它是世界体系进入民族国家时代的产物。为了更好掌握现代世界法律体系,在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谋求协调,100多年来,比较法学绘制了种种世界法律地图,其中有三种法律地图至今仍发挥作用。
据统计,目前“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达60余个,跨越世界大部分地区,穿越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犹太教、儒家等多种文明传统。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回到比较法研究的起点,结合国家的实际需要,着手寻找重绘世界法律地图的途径。
第一,在总体上,应充分发挥法系地图的优势,在克服其缺陷的基础上用于“一带一路”法律地图的绘制。为了更好发挥法系地图的长处,应采取乌戈·马太等比较法学家推荐的复分法,从三个维度来对“一带一路”上的法系进行划分。第一个维度是文化传统,可分为西方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第二个维度是法律渊源、分类和推理技巧,可突出强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三个维度为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可分为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在具体操作中,根据研究角度不同,可采取不同的法系划分方式。
第二,在部门法方面,可根据部门法的各自特点,兼采法系地图与国别地图。一般来讲,法系地图和国别地图仅仅提供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体面貌,但具体到部门法问题上,则情况千差万别。有的部门法,如商法现代化程度较高,趋同趋势明显,可简单划分;有的部门法,如婚姻家庭法,则可能与各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关系密切,故而差异较大,需要精细归类;有的部门法,如知识产权法,受国际化影响较大,其分类乃依据所加入的不同公约而定。在这方面,菲利普·伍德的“金融法的世界地图”是可供参照的实例,可依据各部门法的实际情况,绘制出切实、可用的法律地图。
第三,法律地图绘制应考虑全球化发展趋势。全球化进程正在给1648年以来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造成越来越巨大的冲击,传统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法律地图绘制模式已不敷使用。英国比较法学家威廉·推宁建议,将世界法律分为全球、国际、区域、跨国、社区间、地区性国家、亚国家和非国家七个层级,并从这些层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中讨论法律的发展变化。这一意见可以为我们所用。
第四,法律地图绘制应兼容静态结构和动态变迁。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提出的法律共振峰理论借鉴语音学的隐喻,认为法律体系是不同法律构成因素之间共振的混响,提出了兼容静态比较与动态观察的一种方案。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然面对目标国家内外部多种法律构成因素之间的互动,如何注意到这些问题,是中国比较法学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要任务。
在全球化时代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传统比较法学所绘制的地图暴露出不同缺陷。
第一,国别地图,即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国别地图的假设是:(1)现代法律以民族国家法为代表,超国家法、次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处于边缘地位;(2)国家法以官方法为主要代表,民间法居边缘地位;(3)现代法是民族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法律实证主义是主导思想;(4)国际法是主权者意志之间协议的产物,是民族国家法的延伸。根据以上假设,以国家领土为边界、以国家成员为对象、以国家主权为概念核心,形成了一幅与民族国家格局高度重合的世界法律地图。这一法律地图的优势在于精细、明确、实用,劣势在于琐碎、僵化和层次单一;它可帮助了解沿线国家法律的基本状况,但由于无法体现掩藏在民族国家内部的非实证主义法律因素,无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变化。
第二,法系地图,即以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与源流关系”为标准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自威格摩尔以来,先后形成了种种不同的法系地图,其中影响较大的绘制者有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和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等。法系地图的假设是:(1)以历史与文化为深层标准,而非仅着眼于民族国家;(2)强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间的共通因素;(3)一般采取功能比较方法,认为不同法系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功能可比性;(4)突破传统概念比较及背后的法实证主义方法论,受社会法范式影响较大。这种法律地图绘制模式的问题在于:(1)传统法系地图过于偏重英美、欧陆两大法系,对印度、伊斯兰和中国等非西方法系研究不足,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多是非西方国家;(2)传统法系的划分标准多样,法技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尺度混合在一起,使法系地图实际上是多重地图的叠加;(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混合了多种法系的法律制度,即混合法系。
第三,“霸权”地图,即依据现代世界体系所形成的经济分工和权力格局,将世界分为中心—边缘而形成法律地图。这种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分为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三部分。中心区是指在世界体系中居霸权或主导地位的国家和地区,边缘区则是指处于边缘的国家和地区,半边缘区处于以上两者之间。中心区国家往往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输出较为频繁,注重在金融、知识产权等国际分工前沿领域的法律布局,是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的中心。与此相应,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国家的法律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递减。
前海动态编辑报道/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