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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及操作规程(干货收藏)

一文搞懂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及操作规程(干货收藏) 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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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低价重标高价索赔的盛行,导致现阶段施工单位进场后纠纷频发,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很好地协商解决,最终往往会走向仲裁
低价重标高价索赔的盛行,导致现阶段施工单位进场后纠纷频发,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很好地协商解决,最终往往会走向仲裁或法院诉讼,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强、造价确定条件多变所决定的,要公正裁决或判决,需要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提出意见。为此,住建部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此,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有了国家标准,最近我对这一规范进行了系统地学习,今天给各位分享学习的讲义,文章很长欢迎收藏备用。

01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1.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 术语
(1)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工程造价确定与鉴定的关系共性:
契约性一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范;
技术性一遵守科学的规律(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当事人的施工、计价行为通过技术标准来规范。
特性:
工程造价确定一合同签约人确认;
工程造价鉴定一委托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 
(3)鉴定项目与鉴定事项
鉴定项目: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4)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鉴定机构: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5)当事人与当事人代表
当事人: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代表: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5)证据与鉴定依据 
证据: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鉴定依据: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3.鉴定原则
(1)合法
①鉴定主体合法
②鉴定程序合法 
③鉴定依据合法④鉴定范围、标准合法
⑤鉴定意见书合法
(2)独立
①鉴定机构组织独立
②鉴定人员工作独立
③鉴定人员意见独立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3)客观
①鉴定证据真实客观
②鉴定方法科学客观
③鉴定意见准确客观
(4)公正
①鉴定立场公正
②鉴定行为公正  
③鉴定程序公正
④鉴定方法公正
⑤鉴定意见公正
4. 鉴定程序

5.当前造价鉴定中存在的不当行为
(1)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①鉴定机构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②鉴定机构以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③鉴定人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④鉴定人不在本鉴定机构注册
⑤署名鉴定人与实际鉴定人不符 ⑥鉴定人专业不对口 
(2)鉴定人角色错位
①自行确定鉴定范围
②自行确定鉴定证据
③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④擅自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
⑤擅自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
⑥以行业惯例、造价规定为由,否定当事人的约定 
(3)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①承接鉴定积极,接受以后消极,导致出具鉴定报告周期太长
②不制定鉴定方案,不择优选择鉴定方法
③专业水准不够,鉴别、判断能力不高
④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论述模棱两可,论证与结论不一致
⑤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就出具鉴定报告,将争议带到出庭作证
⑥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出庭作证,或不正面回答当事人提问
⑦遇到问题不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6.造价鉴定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部令第96号第31条)
(2)刑事责任
《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鉴定规范的特点
  • 明确了司法权与鉴定权的界限:法律问题—委托人专业问题—鉴定人

  • 明确了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明确了鉴定工作程序

  • 建立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和公正承诺制度

  • 明确了鉴定的组织、鉴定方案以及鉴定期限

  • 规范了鉴定证据的采用

  • 建立了鉴定报告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制度

  • 规范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 统一了鉴定意见书格式

02鉴定项目的委托、接受与终止
1.内容: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出具人 :委托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表现形式 :鉴定委托书 
2.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
1)接受应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并应当书面复函。
①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②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③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④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⑤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2)释明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再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不予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②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③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4)回避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①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 鉴定终止
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①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③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④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⑤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03基本要求
1.鉴定资格
鉴定机构:应当是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鉴定人:应当是取得了造价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2.鉴定要求与监督
鉴定要求:鉴定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职业纪律。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2.鉴定监督: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行为的,应责成鉴定人改正。
3. 鉴定组织
人员水平要求—鉴定人应专业对口、经验丰富。
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助手辅助鉴定。
人员组成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人员告之要求—向委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

4. 回避与承诺
回避声明及公正承诺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
(1)回避声明
1)本鉴定机构声明:
①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②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2)本鉴定人声明:
①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③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2)鉴定机构回避
鉴定机构自行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
①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鉴定人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①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或礼物的;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鉴定意见。

5.鉴定准备
了解案情  
全面把握、认真研究、抓住重点。  
制定方案  
包括:鉴定的依据、应用的标准、调查的内容、工作进度计划、需要当事人配合完成的工作等。
6.鉴定期限 
(1)鉴定期限的约定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复杂程度等因素约定。下表内的期限可供参考。

(2)鉴定期限的计算  
从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鉴定过程中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3)鉴定期限的延长
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与委托人协商,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超过3次
7.执业规定  
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受、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8.出庭作证 
(1)出庭作证事项
①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②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③鉴定人应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
④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2)不出庭的法定事项  
鉴定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擅自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9.保密   
保密内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内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保密过程  
以保守案内秘密最为重要,鉴定人保守秘密的义务贯穿于整个鉴定活动的始终。
04鉴定依据  
基础依据  
适用于鉴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  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鉴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项目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鉴定依据。
1.鉴定人自备  
适用法规  
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标准规范  
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要素价格
①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标准、规范;
②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非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当事人提供。
2.委托人移交 
(1)证据材料内容:
①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所有案卷
②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受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鉴定机构收取证据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2)质证、认证情况: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主动索取。

3.当事人提交
前提—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
举证期限—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委托人确定。
证据移交—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延期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证据的补充
鉴定人提请补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确认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行补充—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5.鉴定事项调查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复制。  
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形成询问笔录。  
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

6.现场勘验  
勘验的提出
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以有必要为前提,依职权决定现场勘验。
当事人提出—当事人要求现场勘验的,应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鉴定人应参加现场勘验。
鉴定人提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或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向委托人提出。

勘验的组织
1.勘验应由委托人组织。
2.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通知的,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派代表参加。
3.当事人、鉴定人以及根据需要委托的专业勘验人应参加和现场勘验,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勘验确认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7.证据的采用 
1)直接采用的证据
①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
②经过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无异议的证据。 
2)需要待证的证据
①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鉴定人应按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②如委托人未作出决定,鉴定人可征求当事人对有异议证据的意见后,将该部分证据及当事人的异议、与该部分证据有关的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05鉴定
1.鉴定方法  
精算法:施工图算法、清单计价法  
粗算法:概算法、估算法  
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应优先选择精算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粗算法进行鉴定。  
鉴定人可以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
2.鉴定步骤  
排除疑问—了解案情、制定方案  
自行计算—根据证据、先行计算  
核对签认—阶段性成果,请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核对或不签认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征求意见—出具正式意见前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对当事人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  
出具鉴定意见书—合议完成(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拒绝复核提出意见的,不影响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3. 合同争议的鉴定
工程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委托人的决定或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进行鉴定。
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应理清合同履行的事实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暂不明确的,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
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文本,由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进行鉴定。
4.证据欠缺的鉴定
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计量争议的鉴定
(1)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
(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6.计价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应理清合同履行情况按其进行鉴定,如未履行,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③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7.工期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应按以下规定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②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③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不可抗力或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5)工期索赔 
当事人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当事人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8.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确定。
(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理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②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5)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
事实成立的,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9.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②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③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④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⑤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2)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签证上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②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  
证据材料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证据进行鉴定;  
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⑤分别计算价款。
(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⑥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⑦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4)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⑥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该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1.鉴定意见分类  
基本  
确定性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有力  
推断性意见—事实较清楚、证据欠充分、依据不够有力  
派生  
选择性意见—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分别鉴定供委托人选用  
妥协性意见—当事人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作为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在重新鉴定中,该意见不得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的除外)
12.补充鉴定
(1)补充鉴定—原鉴定的组成部分
(2)提出人—委托人
(3)补充内容:
①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②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③补充了新的证据的;
④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
(4)鉴定人发现有遗漏的,也可自行补充。
(5)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  
鉴定程序  同前
13.重新鉴定

06鉴定意见书
1.鉴定意见书要求
(1)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规范、标准,语言表述应符合要求;
(2)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
2.鉴定意见书内容
封面
鉴定声明
基本情况
案情摘要
鉴定过程
鉴定意见
附注
附件
目录
落款
附件
3.鉴定意见书制作
(1)鉴定意见书的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②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③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2)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②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或页脚的中间位置以小五号字注明正文共几页,本页是第几页;
③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④不得有涂改。

4.补充鉴定意见书  
在鉴定意见书格式的基础上,应说明以下事项:
①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②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新证据摘要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定意见书的基础内容等;
③补充鉴定过程:在补充鉴定、勘验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定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④补充鉴定意见: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5.鉴定意见书的补正  
应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鉴定人自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
①鉴定意见书的图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
②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③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不影响鉴定意见、不改变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的。  
对已发出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应以追加文件或者更换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字号(或其他标识)鉴定意见书的补正”。经委托人同意,可以更换新的鉴定意见书。重新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除补正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与原鉴定意见书一致。
6.鉴定意见书送达
1.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委托人送达。
2.鉴定意见书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签收。 

07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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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全过程、全方位、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咨询企业。业务涉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领域,项目范围涵盖农业、工业、交通、能源、信息科技、水利、电力、城市基础建设等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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