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部分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szgs.gov.cn查询)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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