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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上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正式發布,對粵港澳律師聯營條件與要求做相應規定,今日,就讓我們對此做詳細了解。
香港、澳門本土律師事務所需滿足條件
1)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
2)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
3)有10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
4)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以外獲準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
5)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
備註:參與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為兩家以上律師事務所的,只要求至少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到10名以上,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到5人以上即可。
內地律師事務所需滿足條件
1)成立5年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
2)有30名以上執業律師;
3)本所設在廣東省內或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
4)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及設在廣東省的分所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小蝶點評:粵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是為推動深港律所建立更緊密型聯營關系,進壹步密切兩地律師業合作所作的壹種創新型探索,有利於深港兩地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作與資源整合,提升國內律師服務與競爭水平同時,也擴充了香港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空間,推動前海法律服務體系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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