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前海科控公司
基金部
黎琦
本文针对中国科技型企业的上市所在地要求以及当下内地和香港对科技独角兽企业的上市制度改革进行要点梳理,结合我司正在制定中的《前海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我司下一步前海科技企业上市培育提出几点思考,以更好地推进前海“科技+金融+自贸”产业与空间布局,促进科技企业与资本在前海集中集聚。
一、科技型企业在A股上市的弊端
股票发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其定价机制、传导效率、市场参与者构成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PO)审核制度实行审批制可按成熟度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的审批制。审批制度由政府主导,高度行政化。每年由证券监督部门规定当年发行股票数量和发行规模,以此作为总额度自上而下层层划分给各地方、部委。之后由部委、地方确定预选企业,最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二阶段:《证券法》实施之后的核准制。1999年《证券法》正式实施,证监会据此成立发审委,以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为核心,确立了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责任机制,并初步建立起股票发行监管的法规体系,提高了发行审核制度的标准化程度;第三阶段: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进行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审核公司发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持续督导,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自《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第四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由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过渡阶段。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注册制相关授权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在过往的经验中,我国核准制在实施过程中审核效率低下(近期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类超级独角兽有提速过会的趋势,但准入之门槛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第一,审核时间长,短则2年,长则3-4年或者更久,期限无参考标准。第二,审核结果不确定性高,企业无法预知结果,在企业发展规划中造成很大困难也无形增加时间成本。第三,披露信息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信批要求之外,各行还有其他不同的要求,这些条件随着时间增长而产生的变数,反过来给过会结果增加不确定性,不能满足新兴、早期科技成长类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融资要求。
1.
上市门槛高
(1)主体资质
海外资本投资一直是独角兽资金来源的主力军,又以互联网和电商为主,而我国互联网和电商的VIE架构就源于海外资本投资。这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于保护本土企业等原因考虑,对外资设置多种限制条款(近期对于外资的限制有所放宽)。从持股比例来说,国家规定外资持有比例不得超过50%(近期的政策开始放宽),个别行业比例有所不同;从经营权限来说,外资控股企业无法获得互联网经营许可。从持股人数来说,大多独角兽公司为员工持股,人数超过200人的限定。为此,众多公司引入VIE结构来寻求海外上市获得融资。[1]
[1]引用自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ID:zepinghongguan)文《中国独角兽报告》。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甘源 谢嘉琪。
(2) 存续期限
《证券法》规定拟上市公司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但这又与成立时间短、爆发快速的大多科技公司特性相冲突,行业特性使然,某些独角兽公司从建立到成熟短则只有1-2年时间。若要满足经营期限超过三年再上市融资,本身无法满足阶段性融资需求,不符合独角兽企业的长期运营规划。[2]
[2]引用自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ID:zepinghongguan)文《中国独角兽报告》。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甘源 谢嘉琪。
(3)盈利要求
在附表对于各地上市要求的总结中可以看出,在A股主板上市,需要满足“连续3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在创业板上市则为“连续2年净利润累计超过2000万”或者“近一年营收超过5000万”,而大多数科技型企业无法达到这一门槛。科技型企业多聚集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初期具有高昂的研发成本,并且在确认开发阶段之前需全部费用化。在产品成熟落地之前,无法盈利;在后期同行产品做区分升级时仍需投入大量资金研发。而前期所投入的研发成本是以未来现金流入的方式回拢,这与我国A股上市要求中注重过往财务盈利的要求相冲突。而美国则不然,纳斯达克市场对盈利要求不做限制,盈利指标并非上市唯一条件,其看中的更多是初创企业在未来的成长空间和潜力。许多科技初创企业在美上市前未实现盈利,例如Facebook、特斯拉、京东等。[3]
[3]引用自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ID:zepinghongguan)文《中国独角兽报告》。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甘源 谢嘉琪。
(4)股权架构
中国《公司法》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即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是为了充分发挥管理层的职能和优势,发达国家允许实施双重股权结构,即同股不同权。在双重股权结构中,公司设立A、B两种股票,代表不同投票权。每股拥有N票投票权的高投票权股称为B类股(一般不超过10票,根据各国法规不同),每股只有一票或者更少的称为A类股。这样,即使管理层持股比例少于世面流通比例,如果手上投票权(即拥有B类股多)高,依然可以控制公司。设立双重股权结构的一般多在互联网科技公司,例如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阿里巴巴、百度等。
典型案例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2014年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中海外投资持股比例远超阿里管理层,其中日本软银持股36.7%、雅虎持股24%;阿里巴巴有28位合伙人(外部投资者不是合伙人)总持股约10%。为了让合伙人依旧掌握公司话语权,阿里上市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而阿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在当年上市时均无法满足内地和香港的要求,从而迫使阿里赴美上市。[4]
[4]引用自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ID:zepinghongguan)文《中国独角兽报告》。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甘源 谢嘉琪。
2.
上市费用高昂
基于对已经上市的公司的统计,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的平均前期费用约为3500万元人民币,这几乎与在中国香港和美国等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费用没有太大区别。
严格监管是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并且选取优质企业进一步扩大发展。从企业角度来讲,大多科技型企业是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型企业,并且可能连年亏损,严苛制度可能会流失掉这些潜在优质企业;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严格把控使项目过会难,市场价格可能会被哄抬拉高,价格偏离市场机制调节的初衷;从政府角度来看,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降低市场效率。
二、 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优劣势比较
第一,由于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营所带来的市场的稳定性,为企业融资提供较大空间。在再融资效率方面,美股非常高效,可以实现短期配置或者隔夜配置。
第二,有助于提高拟上市企业的全球知名度。
第三,强化企业的并购手段。上市使企业的价值能通过具有很高的折现性的美国股市的股票得以体现,而在美国上市企业的股票往往被认可为购并的支付手段,买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为支付工具。
第四,进一步促进中国企业的内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国市场严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加之市场的参与者也以专业化运作的机构投资者为主,这将提高中国公司进行改革和实施广泛重组以及在行业内竞争的能力,最终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
同时,中美在地域、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异巨大。很多中国企业不考虑在美国上市的原因,是因为中美两国在地域、文化、语言以及法律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会遇到不少这些方面的障碍。另外,在美国选择IPO上市,费用相对较高。
三、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优劣势比较
在香港实现上市融资的途径具有多种选择。除了传统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之外(其中包括红筹和H股两种形式),还可以采用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俗称买壳上市的方式获得上市资金。
但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也面临一定的局限性:
(一) 资本规模方面
与美国相比,中国香港的证券市场规模要小很多,它的股市总市值大约只有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1/30,纳斯达克(NASDAQ)的1/4,股票年成交额业是远远低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甚至比中国深沪两市加总之后的年成交额都要低。
(二) 市盈率方面
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市盈率很低,大概只有13,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市盈率一般可以达到30以上,在NASDAQ也有20以上。这意味着在中国香港上市,相对美国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募集的资金要小很多。
(三) 股票换手率方面
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换手率也很低,大约只有55%,比NASDAQ 300%以上的换手率要低得多,同时也比纽约所的70%以上的换手率要低。这表明在中国香港上市后要进行股份退出相对来说要困难一些。
通过以上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三个资本市场的对比和企业上市条件的比较,大致展现了企业上市的基本轮廓和基本要求。通过这些比较不难看出,三个资本市场各自有着优势和劣势:中国本土的上市费用比较低,但是需要等候审核的时间长;美国虽然相对费用较高,但上市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适合不同需求的企业,并且融集的资金也相对要多;中国香港优势主要是地域和语言与中国接近,可以先入为主,但资本规模难以和美国相比。
三地详细上市要求要点详见文末附表。
四、A股及港股现阶段对新兴企业
的上市政策梳理
富士康、药明康德以及宁德时代的成功过会,仅仅是个开始。当下,“独角兽”是资本市场的新宠。无论香港还是内地,都对新兴企业展示了特殊的善意。
香港联交所动作较快,其于 2017 年12 月15 日发布《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中决定落实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以容许(a)未能通过任何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及(b)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上市。联交所亦建议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上市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 2013 年《联合政策声明》),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创新产业发行人。
2018年2月23日,刊发了《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文件》,提出详细建议方案并咨询市场意见。
2018年4月30日,修订版的《上市规则》正式生效。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在各地对于创新型成长企业上市制度竞赛的角逐中,A股也不甘落后,针对科技型独角兽企业频频传递政策导向,具体详见下表:
时间
监管动态
2018-1-9
上交所副理事长张东科表示,要积极拥抱新经济,是今年上交所发展的重点任务。下一步要逐步把上交所市场建设成为具有多层次、包容性的新蓝筹市场。通过实施“新蓝筹行动”,支持一批新一代的BAT企业成长,成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蓝筹企业。
2018-1-31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上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和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2018-2-9
深交所发布《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表示未来3年将大力推进创业板改革,针对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定,推动完善IPO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包容性。
2018-3-2
上交所表示,已经形成一套服务“新蓝筹”企业的全周期服务方案,搭建了专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一批新一代的BAT企业成长,努力成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蓝筹企业。
2018-3-2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证监会支持国家战略性经济企业是一个导向,重点是支持创新型、引领型、示范型的企业,会从IPO等方面予以支持。
2018-3-3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正在抓紧推进对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上市提供条件,做试点和准备工作,深交所层面的规则准备已经基本完成,真诚地邀请新经济企业能够留在境内,也真心地欢迎新经济企业来深交所。
2018-3-5
政府工作报告表示,打造“双创”升级版,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2018-3-15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中国存托凭证将很快推出,将选择一批新经济或者说“独角兽”的企业。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的需要。
资料来源:华泰证券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此外,《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一并发布,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文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保荐机构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总体来讲,中国对新经济上市的要求主要以调整A股行业结构为主,旨在通过这些新兴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型独角兽企业的产业带动和创新驱动效应。各方声音均说明了A股对于科技型企业仍然有一定的门槛和要求,并不是毫无门槛向各类科技型企业敞开大门。
五、关于前海科技企业上市
培育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部已完成对前海科技存量企业的初步数据分析。具体内容暂不赘述。
下一步,应及时会同科创部,针对前海存量科技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结合局产业处的科技企业归巢计划,了解此类企业的实际情况,融资需求,对营商环境的改善,从而确保《前海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与相关科技企业扶持政策符合市场和企业实际。
更为重要的是,尽快梳理国内独角兽企业的需求,结合前海的优势,加大加强对独角兽企业的引入力度,从增量角度改善前海科技产业结构,提升前海科技产业含金量。
最后,针对各地上市规则与政策,构建企业上市培育库,会同各有关资源,对库内企业进行精准培育。做好上市辅导等绿色通道服务。
附表
表一:港交所上市要点梳理
表二:A股上市要点梳理
表三:纳斯达克上市要点梳理
表四:港交所针对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要求要点梳理
表五:港交所针对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上市要求要点梳理
表六:港交所针对第二上市上市要求的要点梳理
表一:港交所上市要点梳理
主板
GEM
主旨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脚架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为有主营业务的成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上限
盈利要求
采取“盈利测试”标准:
1.上市前三年合计盈利3000万港币(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与亏损。
2.同时满足管理层、控制权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最低市值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2.管理层、控制权要求;
3.上市时市值至少20亿港元;
4.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5.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1.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2.管理层、控制权要求;
3.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4.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5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证,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营业记录
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营业记录
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申请是指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对若干制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工程或天然资源(矿业)公司)放宽三年业务记录的要求,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于两年
主营业务
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营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记录
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权益
管理层、控制权
至少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记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需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会计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至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若发行人超过40亿港元,最低降为10%;)
25%(若发行人超过40亿港元,最低降为10%;,涉及金额至少须达到40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无相关规定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供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如公司职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
上市后6个月不能售股,其后6个月内仍要维持控股权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12个月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个人的股份将由托管代理商代为托管。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
上市后6个月不能售股,其后6个月内仍要维持控股权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12个月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个人的股份将由托管代理商代为托管。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竞争业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只要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做持续全面披露)
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财务报告
按季铺路,中期报和年报汇总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无硬性报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表二:A股上市要点梳理
沪市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两高五新,即高科技;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盈利要求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于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主营业务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社会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管业务
管理层、控制权
实控人、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控人、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控人、董事及管理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竞争业务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违法行为
36个月
36个月
3年内
发审委
设主板发审委,25人
设创业板发审委,加大行业专家委员会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保荐人督导
IPO时,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时,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
创业板其他要求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李志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做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照顾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出风险揭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表三:纳斯达克上市要点梳理
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盈利要求
市场规则:
4420(a)
税前盈利100万美元
4420(b)
无
4420(c)
7500万美元(或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最低市值
市场规则:公众股份总市值
4420(a):800万美元
4420(b):1800万美元
4420(c):20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5美元
资产要求
市场规则:股东权益
4420(a):1500万美元
4420(b):3000万美元
4420(c):无
股本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110万股。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4420(a)(b)(c)
营业记录
市场规则:
4420(a):无
4420(b):2年
4420(c):无
管理层、控制权
需要有公司治理
最低公众持股量
最低投资者数目为400名,每名持有者持有100及以上;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4420(a)(b)(c)
做市商
市场规则:做市商数量
4420(a):3
4420(b):3
4420(c):4
表四:港交所针对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要求要点梳理
上市资格
未能通过财务资格测试
属于生物科技公司的初创公司
具备咨询文件74-75段若干特点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5亿港元
上市前最少两个会计年度
管理层大致相同
营运资金(包括计入首次公开招股的集资额)须可涵盖集团未來至少十二个月开支的至少125%(见附录一《上市规则》第18A.03(4)条)。这些开支主要包括:
(a) 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及(b) 研发开支。我们亦预期首次公开招股的集资额大部分用于应付上述开支
加强披露
B
加强风险披露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活动
基石投资者的限制
6个月禁售期
要符合上市资格,生物科技公司须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不只是象征式投资),且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见《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文件》第74(g)段)
对于依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除了符合第8.08(1)条的规定外,必须确保在其上市时,其总市值至少3.75 亿港元的已发行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现有股东在其上市时认购的任何股票,概不视为本第18A.07 条所述的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
表五:港交所针对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上市要求要点梳理
上市资格
咨询文件106段
预期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的不同投票全架构公司申请上市
如不同投票权架构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 亿港元,联交所亦建议要求该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录得不少于10 亿港元的收益(见附录一《上市规则》第8A.06 条)。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录得不少于10亿港元的收益
联交所建议规定公司的所有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合计实益拥有申请人首次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10%但最多不超过50%的相关经济利益
上市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赋予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议案表決的投票权力的 10 倍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
仅限于发行人董事及上市后留任董事
表六:港交所针对第二上市上市要求的要点梳理
上市资格
19C.02条
106(a)创新产业公司
香港第二上市的预期市值最少100亿港元
倘(i)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及/ 或(ii)属大中华发行人的第二上市申请人于香港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 亿港元,其在最近一個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须最少有10 亿港元。(见附录一《上市规则》第19C.05 条)
满足19C.02条的将不收业务重心规定限制
前海科控整理发布
来源/前海科控公司基金部 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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