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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题:港企申请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专家答疑:
在前海新颁布的《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对申请综合试点资金优先扶持措施的港企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一般条件
扶持对象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机构投资者
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机构,且须从事经营3年以上并依法缴纳利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
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备注】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香港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应不低于51%。
二、申请贷款贴息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的,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已经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发展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投资方案,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房产等。
(二)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须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扶持领域,并已制定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展的创新创业发展计划。
三、申请财政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已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开展经营,并签订生效房屋租赁或购买协议。资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发展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投资方案。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50%以上(含50%)。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须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扶持领域,并已制定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展的创新创业发展计划;
作为专业服务前海产业的咨询公司,小蝶非常乐意为您在申请综合试点资金过程中提供专项或全程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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