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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前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专家答疑: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于境外出资人(含港澳台)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有:
1.资产、负债率、盈利额及纳税额
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人民币;
2.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其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业务经验
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若境外投资者作为“主发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有:
1.资产、负债率及盈利额及纳税额
资产及负债率与主发起人相同,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累计纳税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
2.声誉良好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记录。
3.若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30%,则遵照主发起人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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