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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和《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正式發布,並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實施,表明深港律師聯營的正式落地,標誌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合作先行先試跨出實質性的壹步。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規定,允許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夥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
《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則具體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條件及備案審查程序。
小蝶點評:兩項《辦法》的發布,是廣東省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建設,進壹步密切粵港澳律師業合作推出的重要舉措。以合夥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將促進前海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機制、服務水平上與國際接軌,助推前海法治服務體系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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