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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暂行)(上)

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暂行)(上) 前海产发集团
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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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前海青年创新创业梦工场(以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前海青年创新创业梦工场(以下简称梦工场),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深港创业企业和优秀青年创业者,有效地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梦工场事业部的职能


第二条 梦工场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隶属前海管理局,是梦工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事业部的主要任务是以深港青年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办公场地及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深港两地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事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园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事业部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园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园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代办服务;
(四)协助入园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
(五)为入园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等提供协助;
(六)为入园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七)为入园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九)为入园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 入园企业从事领域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所从事的领域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梦工场:
(一)合作平台机构
1、有志于从事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的香港机构或专业团体。
2、具有香港青年创业成长故事且业绩显著、有志于服务香港青年创新创业的国内外机构。
3、具备整合创新创业资源能力且能引进香港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国内外机构或专业团体。
4、有能力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配套服务支持的国内外知名机构或专业团体。
(二)创业企业和个人
1、青年创业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2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5年。
2、创业人员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前海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所从事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3、入园企业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入驻苗圃的初创型团队或个人(未注册成为企业)无注册资本要求。
4、获得“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或个人可直接向事业部申请入驻。
第八条 入园企业和团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梦工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梦工场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事业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梦工场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为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的企业向事业部递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意向申请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已取得相关技术认证或行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或个人向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已注册成立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取得相关专利或技术认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获得“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青年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理
(一)事业部在受理合作申请时须验证申请企业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企业。
(二)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在受理企业或个人的孵化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入园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须在事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
(一)事业部对申请合作的企业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意见,提交前海管理局批准通过。
(二)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对申请孵化的企业或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意见,提交事业部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 办理入园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园批准通知后,可到事业部办理以下入园手续:
(一)根据企业或个人类型、需求分配场地,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保证金等;
(三)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
(四)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自行对入园的创业企业或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部对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工作情况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评估。自合作平台机构入园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有待改进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六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评估程序
事业部书面通知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 事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有待改进、不合格四种。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在评估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工作进展不正常
入驻梦工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梦工场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或所分配场地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服务工作长期处于停顿状态。
(二)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在梦工场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或无人驻守。
(三)长期被创业企业或个人投诉,且经查属实,或年度满意度调查低于50%。
(四)终止实施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
1、对评估优秀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2、对第一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如其继续使用梦工场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对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3、对于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入驻梦工场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公场地租金减免。
(二)满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梦工场专项基金。
(三)享受前海企业税收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详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
(四)创业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政策支持。
(五)享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创业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享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政策支持。具体详见《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事业部有权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未能在梦工场开展正常工作;
(六)不履行合作协议;
(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八)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者或评估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单位,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梦工场,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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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产发集团以打造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综合服务运营商为愿景,坚持“使命担当、创新卓越、拼搏奉献、共创共享”的价值观和“深港合作共创时代价值、创新服务共享美好生活”的使命,全力塑造极致服务的前海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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