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提高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二、提高了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比原政策标准提高了20%。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提高了创业资助
初创企业补贴从现行的按每户企业为计算单位,变为按创业人员为计算单位给予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企业初创补贴。
延伸
一、2015年深圳创业补贴领取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规定,凡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持续正常经营,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可获得补贴。
二、深圳创业补贴对象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持续正常经营,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三、深圳创业补贴标准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局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其个人承担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深圳创业补贴期限
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五、深圳创业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
办理创业实体营业证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以加盟联营方式(非独立注册登记)实现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从申请当月时间开始,每3个月申报一次,如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未及时申报,可一次性申报向前追溯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1. 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就业登记信息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归国留学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社会保险清单;
开户银行账号。
2. 再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社会保险清单(留存原件)。
(二)受理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实地考查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数据的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和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的初审、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补贴时间超过36个月的;
经营证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的;
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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