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政府网1月9日发布的公开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笔者从《决定》内容中了解到,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决定》暂时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国务院于2017年3月批准印发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了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相关改革开放措施。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明确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据悉,随着制度的调整,针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和领域将进一步提升。此次调整包含如下内容:
★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
★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
★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
★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黄海琳)
来源/前海金融城邮报、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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