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要求变化的告知书
尊敬的获证组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按照新版《规则》实施。新版《规则》是Q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及QMS认证符合新版《规则》的要求,现将新版《规则》中影响获证组织的关键条款及重点变化内容告知如下:
1、认证申请条件(新版《规则》5.1.2条)
申请QMS认证的组织申请条件增加或变更6条要求:
(1)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2)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补充说明: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3)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6)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2、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新版《规则》5.1.3条)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中特别增加了2条新要求:
(1) Q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2) 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3、认证转换的条件(新版《规则》5.2.3条)
认证证书转换认证机构的条件,增加1条新要求:
(1)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
增加了认证费用的支付要求以及认证委托人/申请组织的责任:
1、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2、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补充说明: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可继续执行,在2026年1月1日后签订的认证合同应满足新规则的要求。
1、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2、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4、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5、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6、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补充说明: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证书状态信息变化、国抽不合格、行政处罚、被责令停业整顿、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等情况,获证组织应主动向BOHAN汇报,并接受BOHAN的调查或提前较短通知的审核。
1、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2、新版《规则》附录B《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对照表中,将15人以下归为一档,取消了1-5、6-10两档,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认证范围内覆盖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1、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新版《规则》5.5.3条)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2、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新版《规则》5.5.4条)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3、审核终止情况(新版《规则》5.5.5条)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补充说明: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新版《规则》5.1.3条款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有重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新版《规则》6.2.1条)
(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本规则实施后(2026年1月1日起),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也不得超过3年。
(2)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Q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
2、认证证书编号规则(新版《规则》附录C)。
BOHAN将结合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更换认证证书,并在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认证证书换证工作。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新版《规则》6.1条)
(1)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七、获证后保持(新版《规则》5.3.4条)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 及“认证申请条件”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1、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情形增加或变更了:
(1) 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7) 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2、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除了认证机构要保持的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1)认证合同;(2)审核计划;(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5)审核报告;(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积极完善体系运行,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BOHAN结合本次认证规则的转换,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合规、优质的认证服务,提高认证证书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信力。协助获证组织完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总部(电话:0755-82259001)及各办事处联系。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5/art/2025/art_b10adde5119f42fab7cad959b757ccc7.html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5/art/2025/art_09011b6ec071463e9bb1f818b00b95d3.html
博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