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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苏州三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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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峰时段提高0.10元/千瓦时,低谷时段降低0.18元/千瓦时


5月16日,北京重庆分别发布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消息。

北京市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高峰分为10:00-13:00和17:00-22:00两个时段。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峰谷价差也进行了调整,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重庆市发布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峰谷电价差达到0.28元/kWh,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高峰时段为11:00—17:00、20:00—22:00,两个峰段共8个小时,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为00:00—08:00,共8个小时,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原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进一步引导非居民用户削峰填谷,促进绿电消纳,支持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机制运行情况,经研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90403

4.传真电话:010-5559084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户,下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下同);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2.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报备。

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题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明确执行范围。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调整峰谷价差。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是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本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是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市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市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是强化实施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以及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

1.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2.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3.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四)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00在重庆两江假日丽呈华廷酒店组织召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会议设听证会参加人22名,实到20人,实到人数超过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消费者代表即居民用电用户出席人数9人,超过听证会参加人实到人数的五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的公告》(渝发改价格〔2023〕406号)中的两个听证方案及政策宣传等提出意见建议,经听证人认真研究,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关于选择方案二的建议。17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选择方案二,认为该方案考虑了居民日常生活刚性用电需求,时段划分更科学、更人性化,更有利于引导削峰填谷和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已采纳。

(二)关于选择方案一的建议。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选择方案一,认为该方案时段划分简单易记,适合上班族,且峰谷价差大,有利于接受。未采纳,理由: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倾向方案二;不符合大多数居民的生活用电习惯。

(三)关于首次选择执行的用户实行试用期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首次选择执行的用户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部分采纳。

(四)关于优化时段设置及价差幅度的建议。2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进一步调整方案二的低谷时段,将22:00—00:00调整为谷段,更有利于用户调整用电习惯。未采纳,理由: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倾向方案二的时段设置,且22:00—00:00设为谷段,与电力系统负荷运行特性不符。

(五)关于加强政策宣传的建议。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多渠道多方式对分时电价政策和节电措施进行宣传。已采纳。

(六)关于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已采纳。

(七)关于加强对低收入群体选择执行政策后予以关注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加强对低收入群体选择执行政策后的关注,尽量避免引发矛盾。已采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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