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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应急局公布2023年5月安全生产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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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应急局公布2023年5月安全生产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东营市万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3-06-12
0
导读:东营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
东营
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加强警示教育,东营市应急局通报2023年5月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活动
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
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
东营港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该公司年产25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该
新材料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肆拾玖万(¥49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东营港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三氟化硼车间二层反应器旁报警器安装高度不足300mm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1、三氟化硼车间二层反应器旁报警器安装高度不足30*mm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查看员工吴某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1年12月14日入厂,2022年再培训总时长为13学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该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贰万玖仟(¥2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东营港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丙烯酰胺项目(一期60万吨/年)生产车间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该公司100万吨/年丙烯酰胺项目(一期60万吨/年)生产车间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该
新材料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东营港
某石化有限公司60万方油品及船舶燃料油进出口项目一期工程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石化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该公司60万方油品及船舶燃料油进出口项目一期工程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该
石化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肆拾玖万(¥49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乙炔气体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对
某气体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乙炔气体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气体有限公司
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贰佰
(¥7200.00)元
,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00)
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对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1.罐区内碱罐出料管道法兰和液位计法兰、盐酸储罐出料管道和液位计法兰未做防喷溅措施,一车间二层平台处盐酸输送管道法兰未做防喷溅措施;2.罐区内各储罐进出料管道未标注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一号车间南真空机组管道未标注介质名称和流向标志,一车间二层平台处盐酸输送管道未标志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
项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26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执法人员对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设备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对
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该单位建设的40*00吨对(邻)氯甲苯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处人民币壹拾贰万
(¥1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
报告
存在重大疏漏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对
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该公司2022年6月24日为某纸业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该评价报告对策措施与企业存在问题严重不符,该报告第123页表8.2-1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中对罐组应设置防火堤的描述符合要求,经现场核查,该公司10*00m3过氧化氢溶液储罐与防火堤间距离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60-2008)2018版第6.2.13条的规定。该报告对消防车道的描述符合要求,经现场核查,该公司10*00 m3过氧化氢溶液储罐消防车道的设置不合理。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
人民币玖仟
(¥9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
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案
2023年5月8日,省应急厅第三执法组联合市、区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触电、人身伤害、有限空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2.公司生产车间喷漆房施工临时用电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
依法对
该
家具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肆万
(¥4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东营市
某管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2月23日,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乙炔库房报警器安装在泄露源的下方,不符合GB***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的规定,应安装在泄露源上方;2、补焊支架减速机驱动联轴器未设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6.1.2 对操作人员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3、平头机金属控制箱未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9-2016)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第90条第1裁量档次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管业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伍万
(¥5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
东营市
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2月28日,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滤尘室除尘设备防爆电机电源线套管未封堵,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道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7-2014)第4.1.4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将压紧元件用
工具
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的规定;2.纺织车间南门外竖缺少护笼,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53.1-2009第5.7.6条规定;3.车间02号配电箱接地线接到箱体上,未接到接地极,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9-2016)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第90条第1裁量档次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伍万
(¥5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
东营市
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2023年2月16日,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急物资装备清单中包含2双绝缘手套,公司现场仅配备一套,且超期未检(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第342条第1裁量档次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
东营市
某金属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2月13日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制壳间配电箱箱门与箱体之间无保护跨接,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规范》(GB 50*03-2015)第5.1.1条规定;2.制壳间配电箱开关缺少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4-2011)第6.1.1条规定;3.后处理车间磨水口区除尘器钢斜梯距离基准面高度超过2米,扶手高度0.9m,不足1.05m,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装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第5.6.7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应急发〔2023〕38号)第九十一号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金属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伍万
(¥5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
东营市
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3年2月15日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1.2#罐区南侧防火堤底部存在孔洞;2.2#储罐区205储罐北侧防爆接线盒破损;3.沥青脱蜡装置T101塔下装置区围堰存在孔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应急发〔2023〕38号)第一百零一号第一档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处
人民币陆万
(¥6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
东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2023年2月17日,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现场查看车间应急物资,与应急预案中要求的物资不符: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双氧水2瓶,现场只有1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碘伏2瓶,现场只有1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防毒面具10个,现场有8个,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急救箱2个,现场只有1个)。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应急发〔2021〕38号)第三百四十七号第一档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七、
东营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2023年2月22日,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某气体有限公司经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毒和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2.4.1节明确抢险救援组人员要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际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应急发〔2021〕38号)第三百四十七号第一档等有关规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气体有限公司
司
处
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八、广饶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等案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1、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2、车间西北角电源箱缺少等电位跨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捌仟
(¥28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九、广饶县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计案
2023年4月10日,根据工作安排,广饶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部执法人员及安全专家一行3人在公司张某强等人陪同下,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如下:1.公司年产2万吨豆(豆奶)粉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1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总投资630.5万元;2.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60%,未投产;3.年产2万吨豆(豆奶)粉扩建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企业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制件1份、该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辉身份证复制件1份等。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6号第1档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乳业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肆仟
(¥14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材料案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
化工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滨,营业执照发证
时间
为2022年11月15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红,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公司变更主要负责人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5号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
(¥1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材料案
2023年4月18日,根据计划安排,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庞国防、叶振,广饶街道应急办公室崔峰等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配合下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
公司注册
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月河路东,人民路南侧***号,实际办公场所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某广场*座*层**室;经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于2023年3月底搬迁至东营市
广饶县乐安大街
某
广场
*
座
*
层**
室
;公司变更经营场所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5号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
(¥1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3年4月24日,按照开发区检查计划,开发区应急管理部联合广饶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全专家冯武远、吕长山等一行在张某胜等人的陪同下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1.配电室内1具绝缘手套、1根令克棒未定期检验。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该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胜身份证复制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第2档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叁万贰仟
(¥32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广饶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1、厂区循环水泵房北侧蓄水池构成有限空间,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变压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维修车间南侧钻床和电焊机金属外壳未做接地保护;3、挖瓶车间内挖瓶机处分气包(气缸)安全阀超期未检验;4、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作业(五号出菇房西侧空调维修施工,涉及动火作业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项1档、第24项1档、第25项1档、第31项1档等有关规定,
广饶县应急管理
局
依法对
该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柒万捌仟
(¥78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河口区某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变更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案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能源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住所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号*****************",2023年2月底企业实际住所变更为“河口区渤海路***号”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档次等有关规定,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能源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陆仟
(¥6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河口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案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2022年下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档次等有关规定,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伍仟
(¥15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河口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案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商贸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2022年9月19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李某民,截止2023年4月19日未依法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五条第二档次等有关规定,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商贸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
(¥1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河口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案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化工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王某倩、宰某平、张某学习培训记录未记录具体培训时间,下午培训13点至17点记录8个学时,记录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条第二档次等有关规定,
河口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
(¥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垦利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化工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实际经营地址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不一致。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垦利区应急
管理局
依法对
该
化工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玖仟
(¥9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垦利区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寨演练案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对
某
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下半年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规定开展“办公场所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垦利区应急
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石
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玖仟
(¥29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利津县某油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
油品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液位报警器缺少UPS电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油品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壹万贰仟
(¥12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十、利津县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
石化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未将赵某宾纳入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石化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叁仟
(¥3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利津县某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
某
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针对崔某民(门卫)组织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处
人民币陆仟
(¥6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十二、利津县某仓储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3年4月27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中控室1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未定期监测;2、1号罐区6号罐1个安全阀2023.3.3到期,超期未检验。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
该
仓储有限公司
处
人民币贰万肆仟
(¥24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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