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动火作业票(DH******07)作业人员孙某营,经落实为外来施工人员,未对该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2、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DH******07)动火方式为"电焊、气割",关联特种作业栏为临时用电,未开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动火分析时间第一次为“2021年02月07日10时50分”,第二次为“2023年02月08日8时30分",完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02月09日15时30分",未对2023年02月09日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初审人、相关单位监护人,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完工验收中动火单位、签字均为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贰仟(¥5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