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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应急局公布2023年3月安全生产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东营市应急局公布2023年3月安全生产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东营市万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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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营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

东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加强警示教育,东营市应急局通报2023年3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东营港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抽查企业员工冯某、周某家三级安全教育总时长为40学时,无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2、成品油罐组东侧管廊平台(高度约为8米)直梯入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①、原油/燃料油罐组内原油储罐TF-210盘梯中部仪表穿线管接头封闭不严,罐顶超声波液位计防爆接线盒开裂;②、原油/燃料油罐组内原油储罐TF-210取样口内部链接电伴热电源,外壳采用螺栓与罐体连接外壳未接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捌万(¥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营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动火作业票(DH******07)作业人员孙某营,经落实为外来施工人员,未对该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2、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DH******07)动火方式为"电焊、气割",关联特种作业栏为临时用电,未开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动火分析时间第一次为“2021年02月07日10时50分”,第二次为“2023年02月08日8时30分",完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02月09日15时30分",未对2023年02月09日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初审人、相关单位监护人,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完工验收中动火单位、签字均为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贰仟(¥5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东营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2022年6月2日节前综合检查整改通知单验收人、验收情况为空白;2022年隐患排查台账整改措施部分为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东营港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桩82轻烃站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副总指挥谢某玉已于去年离职;导热油锅炉已拆除,导热油锅炉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仍存在,应急预案未修订相关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壹仟(¥2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东营港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现场检查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HFD********05)监护人李某海未在现场监护,现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未配备相关灭火设施等)。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贰仟(¥3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东营港某化学有限公司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等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三个一级重大危险源,两个二级重大危险源),周边企业(某旭公司,鲁某发公司、某通石化等);2、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参考评价报告P194、197、198、199,涉及某弘公司、某洲公司、某通公司、某合石化公司、某驰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学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万(¥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东营港某化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申请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现《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仍为李某波。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申请。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学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玖仟(¥1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东营港某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该公司在导热油管道架进行高处作业,高处安全作业证编号:HX-GC-20****24-001,特种作业人刘某样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控制室配备的应急器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为5MPa,不满足应急备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壹仟(¥3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聚苯乙烯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案
     


2023年2月17日,根据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联合广饶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甲类仓库南侧一处人体静电释放器断裂损坏;2.苯乙烯卸车鹤管静电跨接线路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聚苯乙烯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铜业有限公司未对2#车间上引炉回水温度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案
     


2023年3月10日,省异地执法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车间上引炉回水温度报警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依法对铜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
     


2023年2月20日,根据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联合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依法对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东营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案
     


2022年2月28日,东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10万吨/年高性能新材料项目一期2万吨/年高纯水性材料项目(投资额2500万)目前处于建设阶段,现场中控室、变配电室主体已建设完成,事故水池、成品库、辅助用房、门卫室已建设完成,装置主体已建设完成,罐区储罐已安装完成,装卸站主体已建设完成。经查,1、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万吨/年高纯水性材料项目进行安全评价;2、该公司2万吨/年高纯水性材料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71条、第72条等有关规定,东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建设,并分别处人民币贰拾万元、贰拾万元,合并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东营区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东营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环氧氯丙烷储罐区有毒气体报警器接地线断开;2、环氧氯丙烷储罐区隔堤有排水孔洞;3、环氧氯丙烷储罐区防火堤部分区域(西侧排水沟、东北侧电缆桥架等处)厚度不足30厘米;4、环氧氯丙烷储罐区与MTBE储罐区管线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未静电接地;5、配电室南墙上方孔洞未封堵。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李某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邵某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东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万(¥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广饶县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2月21日广饶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乐安街道应急办一行5人在公司韩某伟的陪同下对举报涉及内容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情况如下:1.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现场从事焊接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官网查询未查询到)。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魏某国、韩某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条第1档等有关规定,广饶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广饶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V1*01储罐液位远传防爆穿线管断裂;2、制冷机房门口人体静电释放器失灵。《现场检查记录》【(鲁东广)应急检记〔202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东广)应急责改【2022】4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某超身份证复印件、于某光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广饶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玖仟(¥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垦利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应急救援设备未配备洗消清洗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垦利区应急管理依法对工贸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玖仟(¥2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七、垦利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障必要的防护设备完好案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公司成品油储罐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公司应急物资中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检验;2、公司汽油内浮顶储罐(甲B类)采用铝制浮盘,安装的氮封设备氮气管线直接与呼吸阀底部管线连接,氮气直接排至油气回收系统,氮封失效。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垦利区应急管理依法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捌仟(¥2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八、利津县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空压机外壳未接地:车间内现场作业梯超过2米未设置护栏:中路配电柜静电跨接失效,绝缘垫缺失;车间内机泵电机外壳无接地;滤尘电控箱、细纱机设备电控箱等均未配备绝缘胶垫;细纱空调室排尘风管使用PVC材质,未使用钢质材料制造;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敦育和培训(检查发现公司现场操作员工崔某江、胡某信、左某坤未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拾万肆仟(¥10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九、利津县某线业有限公司空压机房北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等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空压机房北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配电室通往车间的北入口未安装防火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贰仟(¥3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利津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应急物资未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等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查看企业2月13日维修冷却塔动火作业票,动火持续48小时,仅进行2次动火分析;2月15日装置区酯化金管道焊接动火作业票缺少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签字;2、应急物资未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最后一次检查记录内容为2022年10月,未见2023年应急救援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肆仟(¥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利津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3年2月14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溶剂油罐区静电消除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利津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案
     


2023年2月23日,根据《关于开展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装车棚1号、2号鹤管处可燃气体报警器显示错误,出现乱码,未及时维护维修,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装车棚2号鹤管静电跨接线缺失,不符合《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97-2017)第4.1.1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利津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案
     


2023年2月14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液碱罐处洗眼器无出水,不能正常使用);2、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特种作业人员2人,未完善其档案材料)。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陆仟(¥16000.00)罚款;处人民币肆仟(¥4000.00)罚款,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利津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行为案
     


2023年3月3日,根据《关于开展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装置北侧防爆接线盒密封不严。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利津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油气回收装置防爆操作柜后侧挠性防爆软管连接处脱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利津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员工张某霞仅开展了厂级教育培训,未开展车间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为24学时,不足72学时的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规定;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汽油罐区仪表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无堵漏,不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1-2014第3.1.2条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肆仟(¥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利津县某环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案
     


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环保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公司动火作业证20******01中,未查询到焊工人员张某峰特种作业证,证号;T13***************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利津县应急管理依法对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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