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2日,浙江省“水处理剂生产企业专业委员会会议”在浙江嘉善罗星阁宾馆举行。
大会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协会执行会长胡芬女士主持
浙江省工商联合会法规处陈建强应邀出席
会议协会法律顾问赵利锋律师参加
浙江绿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主办,董事长俞明华女士联合主持
本次大会除了浙江本省相关企业,大会特地邀请了上海同济大学李风亭教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水处理剂分技术委员会专家韩晓刚博士、行业老同志尹显才先生出席。
邀请了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和江苏水处理剂生产企业参加会议,面对当前严峻形势,济济一堂,畅所欲言、同商共计。

李风亭教授指出由于“30 60”双碳战略目标的实施,将来水处理药剂需求量不会增加。
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标准实施一年多以来,生产企业没有受益,企业没有研发基金的保证。
市场的恶意压价,如果引发水厂的恶意发飙,对城市影响会非常坏。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协会执行会长胡芬女士:
长三角地区企业能坐在一起商讨水处理剂生产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抵制不良现象。
能否可以协会牵头成立一个原材料联合采购,可以比市场的价格要低。
建立联合体,依靠行业自律,采购、销售、抱团发展。
韩晓刚博士:
从技术研发的角度其他含铝资源回归到净水剂市场,需要有充分的市场意识。
浙江绿野公司董事长俞明华女士做了《水处理行业现状与建议》。
通过大量的检测数据数据分析:不同原料对产品指标有不同的影响。分析了生产生活饮用水聚氯化铝的原材料成本。某些地区的的实际最低中标价低于生产标准产品用原材料成本,给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不同盐酸生产聚氯化铝产品的检测结果


上海大同欧总提出
如何确保百姓饮水安全!
如何杜绝危废进入!
如何高质量发展!
如何建议政府、社会、媒体及有良心的人士如何监管……
都在路上……
太仓业洪卢总强调:
做净水剂就是做功德产品!
上海地区和水务局建立地方团标,在标准中增加了限制指标,影响面扩大到了苏州地区。
团标只是门槛,需要具体的技术标准。上海地区不会采用低价进标,价格越低越不会要、越低价学会被怀疑。
常熟华谊樊总介绍:常熟华虞情况好些。上游产品没有明显减产,年初感觉聚氯化铝行情不太好,降低了聚氯化铝50%的产能,开了氯化钙,氯化钙市场还行。
江苏宜净潘总:
今年明显感觉市场有大幅度下降!
化工行业不好做,需要考虑行业抱团行业有序发展的问题。
无锡必盛胡总:
好多地方最低价竞标引起恶性竞争,使得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智能化自动化推进漂浮不定。
江苏蓝遥史总:
1、当前经济状况不乐观;
2、应收款越来越大,说明经济情况不好;
3、低价竞争这一块很难,非常难。只谈情怀、空谈奉献,不现实;
4、企业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5、要改变一下观念
饮用水用聚铝定个基础价是可以的;
非生活饮用水对我们企业也至关重要;污水这一块也要纳入正规的管理;
国外也有三氯化铝产品,反而价格高最关键的是要设立门槛。
可以做一个联合体,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标准。

江西建衡陈总介绍了江西建衡情况:
衡阳建衡在九江新建江西建衡。去年10月投产。市场需求量,今年感觉特别难。
行业内生产厂家的产能过剩比较严重,减少一半都还会过剩。企业的生存压力都比价大。
低价竞争就是无序竞争。建议能发一个倡议,发出自己的声音。

常州清流公司顾总指出当前水处理剂行业内卷很多,铝铁盐具有替代性。
由于危废行业有大量的国企央企涉入。对于我们传统企业活下来才有机会发展。
桐乡净水谢总: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做净水剂,是当年浙江地区第一家领取涉水产品批件的厂家。
今年比往年困难得多
杭电化汤总:
老国企氯碱行业,今年做PAC。
水务低价中标是现实。饮用水一块市场简单、竞争对手比较明确。
企业规范,把自己的事做好,水厂会接受。
希望对水务监督的力度要提高。
企业间相互加强沟通,活下来。



威尔胜刘总
作为行业老兵给大家做些服务工作,做各位的啦啦队员。
1、水处理剂原料复杂多样,不同的原料决定产品不同的档次和类别。对于生活饮用水用药剂尤其需要对原料严格把控。
2、搭建平台,发挥联合体的作用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以和为贵共同发展。行业决定发展趋势、平台决定事业高度、团队决定成长赋能。
3、呼吁各位同仁在长三角联合体中
同行(hang) 同业
同行(xing) 同心
浙江省工商联合会法规处陈建强处长:
1、希望各企业把好质量关,做良心企业,提供优质产品;
低价中标的问题,有行业的特殊性。最好搞个调研保证质量、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
对严重低价竞争企业要倒查。
办法总比困难多。
2、合规经营、规范企业,把好法律关,风险点要及时排查。
3、高质量发展靠科技、靠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4、做好自己知识产权、研发成果,重视保护商业秘密。
赵利峰律师:
企业考虑生存问题的同时,也要看一些法律行为是否合规。国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