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一、支持方向
为推动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同时对涉及的其他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473号);
(二)《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1号)。
三、支持方式、领域和标准
平行进口汽车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专项资金总额不足时,市商务局可采用统一折扣的方式调整补助金额。
(一)进口车辆扶持。
资助对象:注册在深圳的企业以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汽车。
资助标准:3500元/辆。
(二)运作成本扶持。
资助对象:企业从大铲湾口岸清关并调拨至符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实行保税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的物流成本;企业从大铲湾口岸以清关方式进口汽车产生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资助标准:250元/辆物流成本;1000元/辆经营服务性费用。
(三)租金扶持。
资助对象:在深圳口岸清关并存放在特殊监管区的平行进口汽车。
资助标准:每月100元/辆,每辆汽车享受的租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3C认证扶持。
资助对象:自主申请并获得汽车整车进口3C初始认证证书的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
资助标准:每个车型认证费用50万元。
(五)信用证费用扶持。
资助对象:企业以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开具的信用证押汇利息、信用证手续费。
资助标准:对信用证押汇利息给予20%的扶持,对信用证开证手续费给予20%的扶持。
(六)滚装船运输扶持。
资助对象:从深圳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平行进口汽车的进口商。
资助标准:同一进口商首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5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扶持;第二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3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75万元扶持;第三次从深圳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300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符合条件的每个进口商每年度仅前三次能享受扶持。
四、办理条件
申请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须经深圳口岸申报进口清关;
(三)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汽车进口相关数据,应确保与报送海关的数据一致;
(六)相关业务或费用实际发生时间:2018年11月5日-2019年9月31日。
网络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5日-12月15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5日-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