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海商法》新规: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转向托运人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施行。第93条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发生根本性调整,将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改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及处置费用等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风险主体从境外收货人转向境内托运人、外贸及货代企业。
新旧法条对比:责任主体180度反转
新法第93条: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船长可将货物卸入仓库等场所,相关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后迟延/拒绝提货,则由收货人担责。
旧法第86条: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直接由收货人承担。
核心变化:
- 责任主体反转:从"收货人优先"变为"托运人原则";
- 责任触发细化:仅当收货人已提交提单或发出提货指示后弃货,才由收货人担责;
- 新增通知义务:承运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须自行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指出,此次修订借鉴《鹿特丹规则》"持有人责任"思路:收货人未实际行使提单权利前,不因被列名而自动担责。在常见"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场景下,责任直接归于托运人。
"谁订舱谁兜底":契约托运人成为核心责任主体
新法明确"托运人"定义:
-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方(订舱主体);
- 实际托运人:实际交付货物方(通常为工厂)。
无人提货时,契约托运人是第一责任人:
- 外贸公司订舱→外贸公司担责;
-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货代担责;
- 工厂直接订舱→工厂担责。
特别提示:FOB模式下,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即成为契约托运人,买家弃货时将首当其冲承担责任。
弃货成本激增
新规则下,目的港弃货将产生多维费用:
- 滞港费(堆存费):按天累积且周期越长成本越高;
- 滞箱费:集装箱占用费用,日费率较高;
- 仓储及操作费:含卸货、转运、存储等;
- 货物处置费:拍卖或销毁成本;
- 法律追偿费用。
企业需警惕:除货值损失外,可能额外承担数万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费用风险。
行业争议与托运人权益
该修订在审议阶段已引发争议,部分委员认为其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但从国际视角看,中国是目前全球对托运人弃货责任规定最明确的国家之一。
新法同时赋予托运人三项权益保障:
- 及时通知免责:承运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由其自担(参考宁波海事法院马士基诉卓力电器案);
- 责任触发条件:收货人已提交提单或发出提货指示后弃货,责任回归收货人;
- 合同变更权:托运人可书面通知中止运输、退运或变更收货人(新法第96条),有效控制损失。
行业应对:风控体系升级
外贸企业应对策略
-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
- 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转移风险。
货代企业风控要点
- 严格界定"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
- 修订订舱协议,明确责任归属;
- 建立书面通知及操作留痕机制;
- 优化客户准入标准,规避高风险订单。
《海商法》第93条修改是对"跨境追偿难"问题的制度性修正,旨在明确境内责任主体。5月1日后,"货到港即完成"的传统模式终结,企业需通过风控体系升级应对行业新变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