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
为促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
一、多式联运定义
本公告所称多式联运指货物以集装箱载运,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或水路、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的联运模式。企业可依需开展多式联运监管试点。
二、适用范围与要求
货物范围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规定;载运集装箱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要求;境内载运船舶需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73 号规定。
三、业务数据传输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办理数据传输申请,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附件含《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等 12 项规范文件。
四、作业流程
(一)进口流程
- 联运经营人应在货物原始舱单传输后提交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后企业可办理申报。
- 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并及时传输离场信息。
- 货物运抵换装地需传输到货信息,经海关同意后换装。
- 完成换装后办理离场手续并传输离场信息。
-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传输到货信息,海关据此办理查验及放行。
- 多程运输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二)出口流程
- 联运经营人应在出口申报前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 货物运抵启运地后传输到货信息,海关据此办理查验及放行。
- 收到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并传输离场信息。
- 换装时传输到货信息,经同意后操作。
- 换装完成后传输离场信息。
- 货物运抵出境地后传输到货信息。
- 未填报出境物流信息的需在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 多程运输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五、封志管理要求
多式联运货物须施加封志并保持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境内运输采用水运或铁路且商业封志完好的,可免施海关封志;需施封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场所操作。
六、境内运输特别规定
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境内运输服务且涉及铁路换装的,经海关同意可在非监管场所作业,由联运经营人传输到货及离场信息,海关实施派员监装监卸及必要抽核。
七、信息变更与删除
(一)多式联运申请单变更或删除,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二)境内物流信息变更,向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
(三)出境物流信息变更,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四)拆分提(运)单或变更货物信息,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五)需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须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监管下操作。
(六)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的,及时向所在地海关说明,依情况修正数据或重发信息。
(七)代理关系可依法变更或补充。
八、取消出口处理
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将货物运回启运地。联运经营人应在报关单撤销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结多式联运申请单手续。
九、术语定义
启运地:出口货物报关发运地点;出境地:出口货物离境口岸;进境地:进口货物入境口岸;指运地:进口货物报关地点;换装地:境内装卸/换装地点;到货信息: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的信息;离场信息:货物离开启运地或换装地的信息。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27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等 12 项规范文件(含填制指南)
海关总署
2026 年 1 月 20 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