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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自2026年4月1日实施)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自2026年4月1日实施) 外贸法普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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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自2026年4月1日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公告相关事项: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一)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下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依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企业可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通过“公示平台”公示:

  1. 未按时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2. 通过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均无法联系;
  3. 向海关提交的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或未办理变更,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4. 因住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情形。

消除第1、2目情形的,海关直接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消除第3、4、5目情形的,企业申请后移出名录。列入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上调,且不予受理失信修复申请。

(三)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公示境外企业在中国海关的注册备案信息,以及依法被注销、撤销注册备案的信息。

(四)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起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自列入日起计算。

(五)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或信用修复申请人对海关不予受理/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

二、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与管理

(六)企业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申请的,海关终止认证;涉嫌违反海关法规被刑事立案的,中止认证。

(七)对申请整改的高级认证/认证企业,海关终止复核,给予最长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海关待整改期满后重新复核。

(八)企业非复核期间主动放弃高级认证/认证管理资格的,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管理,收回认证证书。

(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1. 因违反海关法规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2. 一年内因走私或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2次以上;
  3. 一年内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被罚金额累计超250万元;
  4. 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被罚金额累计超250万元;
  5. 欠缴税款超3个月并被强制执行或妨碍追征被处罚;
  6. 逾期未缴罚款等款项被加处罚款或法院强制执行;
  7. 抗拒海关执法被刑事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
  8.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累计3万元以上或被刑事处罚;
  9.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同时符合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十一)失信/严重失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海关可调整信用等级:

  1. 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文书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
  2. 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3. 未被刑事立案侦查;
  4. 未被海关以普通程序行政立案调查;
  5. “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十二)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出现违规情形的,海关在认定满1年/3年后重新认定,期间不予受理等级调整及失信修复申请。

(十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分别注册的,信用等级分开认定。

(十四)企业分立合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的,沿用原信用等级;变更的,海关重新认定。

(十五)高级认证/认证企业涉嫌违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期间暂停便利措施;被行政立案调查的,调查期间可暂停便利措施(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三、法律文书送达规定

(十六)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十七)经企业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到达企业指定系统日期视为送达日期。企业需确认电子地址,变更需书面告知海关。

(十八)海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公示平台”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自公告发出30日后视为送达。

四、失信信息修复程序

(十九)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失信修复申请,满足以下条件准予修复:

  1. 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文书义务,并办结手续;
  2. 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3. 未被刑事立案侦查;
  4. 未被海关以普通程序行政立案调查;
  5. “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信息记录。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进出口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海关准予修复时同步调整信用等级,无需另行申请等级调整。

五、新旧办法过渡安排

(二十一)按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继续有效;其他企业按常规企业管理;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统一移出。

(二十二)2026年4月1日前受理的高级认证申请、复核等未完成事项,按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新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除外);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复核中,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财务标准的视为达标。

(二十三)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调整为常规企业管理:

  1. 认定满1年且期间无《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情形;
  2. 认定未满1年,但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且期间无违规情形。

按第2目调整后的企业申请认证的,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制。

(二十四)2026年4月1日前高级认证企业被调为常规企业的,2026年4月1日后首次申请认证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制。

(二十五)2021年11月1日前认定的一般认证企业(无等级调整记录),可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

(二十六)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新版高级认证证书;原证书可申请换发;分支机构可申请证书;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可申请补发,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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