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混凝土防伪专利有效性
202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种用于混凝土现场见证取样植入的防伪卡及其验证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有效决定。
法院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核心区别技术特征——刻度计与风车图案的相对位置关系测量方式未被现有技术公开。证据1虽涉及混凝土试块防调换方法,但未披露角度和距离验证技术;证据2亦未公开相关特征。该专利通过多重防伪特征结合,有效实现混凝土检测件防调包的技术效果。
案件背景
无效请求人郭某颖针对新某通公司专利(专利号:201910866457.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主张该专利缺乏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后,郭某颖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本专利不具创造性。
争议焦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发明构思在于通过倒钩式插脚固定标识卡,结合刻度计与风车图案的相对角度及距离测量,形成多重防伪验证体系。区别技术特征需整体考量,现有证据既未公开该整体技术方案,也未提供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