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简易复核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海关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评估为"优秀"或"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简易复核,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 被海关实施稽查(主动报告违规的除外);
- 被海关实施风险类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除外);
- 因涉违法被刑事或行政立案调查(简易程序立案除外);
- 因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接受调查。
二、执行规则:
- 信用评估"优秀"企业:免实地复核,直接通过;
- 信用评估"良好"企业:仅针对影响评估的关键项及最近复核"基本达标"项进行实地复核。
三、终止情形:复核中发现企业不符条件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终止简易复核并转为常规复核。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效执行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信用管理办法》,现明确如下事项: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经申请可不予公示。
企业存在未报送年报、失联、信息不实等5类情形的,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并公示,期间信用等级不调整且不予修复。
二、信用等级管理
1. 认证/复核期间涉刑案的中止程序,中止超90日则终止;
2. 高级认证企业整改期不超过1年,期满后重新复核;
3. 企业存在走私被罚2次以上、罚款超250万元等9类严重违法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4. 失信企业调整信用等级需满足完全履行义务、无新增处罚等5项条件。
三、法律文书送达
允许电子送达(需书面确认地址),公告送达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发布,30日后视为送达。
四、过渡期安排
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认证申请按旧规执行;2021年11月1日前获一般认证且信用未调整的企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申请评估,评估优秀或良好者认定为认证企业。
新版高级认证证书自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废止。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修订《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附件1-4),制定《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附件5-7),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关企业认证标准》说明
附件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
附件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
附件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附件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附件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
附件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公布《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附件1-29),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2024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异议申诉书
附件2:信用异议申诉答复书
附件3: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
附件4: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
附件5: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附件6:中止认证/复核通知书
附件7:恢复认证/复核通知书
附件8:终止认证/复核决定书
附件9: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
附件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附件11:企业复核通知书
附件12:通过复核决定书
附件13:企业复核整改告知书
附件14:企业整改申请书
附件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附件16: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
附件17: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
附件18:不予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书
附件19: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附件20: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
附件21: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
附件22:信用承诺书
附件23: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24: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
附件25: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
附件26: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
附件27: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附件28: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
附件29:送达回证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