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 正常类飞机 适航审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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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关于正常类飞机审定的定义:
第 23.2005 条 正 常 类 飞 机 审 定
(a) 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 ( 局方另有规定除外 ) 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 磅 )或者以下的飞机 ,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 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 ,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
(1)1 级 :最 大 乘 客 座 位 设 置 为 0 至 1 座 的 飞 机 ;
(2)2 级 :最 大 乘 客 座 位 设 置 为 2 至 6 座 的 飞 机 ;
(3)3 级 :最 大 乘 客 座 位 设 置 为 7 至 9 座 的 飞 机 ;
(4)4 级 :最 大 乘 客 座 位 设 置 为 10 至 19 座 (局 方 另 有 规 定 除外 )的 飞 机。
(c) 按飞行速度 , 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
(1)低速:VNO 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 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 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 者 M M O > 0.6 的 飞 机。
其中:VNO 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 和 MMO 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 G 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H 章 电动飞机动力装置补充要求
第 23.2700 条 电推进系统
安装在电动飞机上的电推进系统,应当按照局方接受的标准,随飞机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该标准包含的适航准则,应当适用于该电推进系统特定设计和预期用途,并达到局方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第 23.2705 条 电池和配电系统
(a ) 每个电池和配电系统 , 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对于有多套电池及配电系统的,应当设计和布置成各系统之间具有独立性,使得一套系统内的任一部件失效不会导致其他系统电池或者配电功能的丧失;
(2)应当设计和布置成当可能暴露在闪电环境时,能够防止由于闪电的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而导致的灾难性事件;
(3)为动力装置安装提供有适当裕度的电能,以确保在所有允许的和可能的运行情况下,考虑可能的部件失效情况,能够安全工作;
(4)向飞行机组提供用于确定剩余可用电能总量的措施,并在系统正常工作时能不间断供电,此时应当考虑电源可能的波动情况;
(5)提供将系统内电池从飞机上安全移除或者隔离的措施;
(6)在任何可能运行情况下能够防止漏电,并将任何可生存应急着陆期间对乘员的危害降至最低。对于4级飞机,应当考虑着陆系统因过载导致的失效。
(b ) 每个电池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考虑安装情况,能够承受可能的运行条件下的载荷而不失效;
(2)与人员舱隔离并使人员免受其可能的危害;
(3)在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下提供至少工作半小时的电能.
(c ) 每个充电系统的设计 , 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 ) 防止不当充电 ;
(2 ) 防止在可能的工作期间损害电池 ;
(3)防止在充电期间对飞机或者人员造成危害。
(d)飞机地面操作期间可能发生的错误,不得导致电能的危险性损失。
第 23.2710 条 电池和电动力系统
防火对于电池或者电动力系统运行中可能的着火或者过热情况,应当具备隔离和降低其对飞机危害的措施。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最新全文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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