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
与美国相同,利率管制也是推动英国银行业变革的巨大推动力。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之前,英国各类金融机构是分业经营模式。英国在一战以后就已经存在以银行间利率协议为主要形式的利率管制。三十年代的那场经济危机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通胀加剧,货币当局对利率的控制水平急剧下降,再加上国外银行也进入英国金融市场,利率管制大幅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英国银行业面临夹缝求生的窘境。
英国金融混业实行的是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并非是在银行内部进行,而是另立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这些机构便是子公司,它们独立运作,由银行控股。这种模式欲保留银行的规模信息优势,同时又想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传导,进而实行“公司分离”,设立防火墙。
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1996年日本发布《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拉开金融大改革的序幕。在几年的努力后,日本正式进入混业阶段。
中国平安是三家试点金融控股集团中混业程度最高的一家。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业务融合,打造了“子公司分业,集团混业”的格局.
(2)商业银行海外投资:商业银行海外控股投资银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同,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受到诸多法律限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到目前为止,证券公司则是未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非银金融机构。对此,银行多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多牌照混业。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采取海外投资的方式,获得全牌照证券子公司,兴业银行则通过信托子公司实现对证券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法律尚未放开对银行持股证券公司的监管,商业银行纷纷绕道而行,通过海外注册或借助信托控股证券公司的方式将证券公司纳入麾下。对银行投资证券公司的限制名存实亡。
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特批原则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留下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表明对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不做限制,如中国银行于伦敦组建“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在海外推进投资银行业务。
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母公司模式的打造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资本结构。财务费用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负担,2015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11.5%,银行体系的垄断限制了权益融资的发展。银行与券商打造母子公司的模式,则有利于转竞争为协同,企业融资渠道将更加灵活,权益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此举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转自金融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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