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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追踪】养老金并轨启动:近4000万公职人员将受影响

【政策追踪】养老金并轨启动:近4000万公职人员将受影响 金融小伙伴career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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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约三倍左右,一旦并轨,将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美国之音电台网站1月22日报道,随着包括陕西、吉林、青海、辽宁等26个省份陆续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这项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目前,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约三倍左右,一旦并轨,将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1500多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将进行调整。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方案明确表示,中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而单位需缴纳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此《决定》一出,意味着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从吃财政饭转变为缴养老金,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养老。


中国实行的一直是养老金“多轨制”,即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尽管几十年来政府对制度细则有过多次调整,城乡之间、城市内部不同就业人群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养老待遇鸿沟。目前居住在中国农村的社会观察人士田奇庄说:“我所知道的好多公职人员的退休金达到7000元,可是农民只有70元。”养老金并轨后,公职人员将和企业职工实行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两个群体的待遇差距也会随之缩小。


根据方案,并轨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轨前参加工作,方案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此外,养老金计算标准也由身份级别转为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我国养老制度现状:编外编内两重天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编制是岗位设置、核定收支和财政给予补助的依据。也就是说,有人员编制财政才确认及拨款。

  

2011年,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启动,当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随后,全国各地纷纷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如今,根据时间节点来看,改革的上半场已经临近尾声,但效果并不明显。据了解,事业单位改革前,全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职人员;改革之后,全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其中,大约有800万是医院工作人员,高校职员的占比也较大。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数量是减少了,但人员数量却并没有缩减。

  

改革步履维艰,但确是一环扣着一环。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是以编制为基础缴纳养老保险,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提速,编制引发的矛盾大有升级的势头。

  

“此次养老保险改革,我们上缴的人员报表都是编内人员的,编外人员由于不在财政拨款范围之内,都没有上报;结果就是,同坐在一个办公室,在编人员的工资涨了,编外人员不光没有涨工资,养老保险也只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这块。”1月14日,一位地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但大部分编制外人员均未享受到职业年金。


“对于此类情况,我建议实行备案制管理。假定一个医院,有1200个编内人员,800个编外人员,那就需备案2000个职工,只要备案了,财务预算都可以做。”罗双平称。


养老金“多轨制”的历史由来



“多轨制”的产生。养老金“多轨制”其实由来已久,始于建国初。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数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其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导致的生活困难都由组织出面通过供给解决。


  • 1950年《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规定的供给项目中就包括有老年优待金等养老待遇。实行工资制改革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订了包括退休、生育、伤亡、病假等保障项目的实施办法。


  •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为企业职工提供包括养老金补助费等养老待遇在内的劳动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没有被正式的养老制度安排所覆盖。养老金“多轨制”的格局初步形成。


  •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正式建立了与劳动保险项目及保险待遇基本相同、具体标准互有高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制度,与劳动保险制度分开实施。

  


“多轨制”矛盾暂时得到缓解

1958年2月9日、3月7日,国务院分别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并适当提高了待遇标准,将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退休和退职办法合二为一。这两个规定解决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办法中的矛盾,事实上暂时终结了城镇就业人群间的养老金“双轨制”,对当时精简机构、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多轨制”格局的最终形成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作为对1958年颁布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全面修订,将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别作了规定,实际上又恢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方面的“双轨制”。



  •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原有的养老保险模式难以为继。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城镇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在农村探索建立通过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筹资并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老农保”)。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为城镇企业职工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制度虽然在部分地区进行过改革试点,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并未有实质性进展;民政部主导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效也不大,后来陷入停滞。当时,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纳入议事日程。

  • 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基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2011年,国务院决定参照“新农保”试点方案中确立的制度架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此,养老金“多轨制”格局正式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各项养老金制度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先后建立的,在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各不相同。制度碎片化严重,导致城乡之间、城市内部不同就业人群之间在养老金方面形成待遇鸿沟。


  

编辑者:李常实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家杂志,综合自参考消息网、搜狐网、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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