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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直升机产业论坛】
12月8日,民航局式发布修订后的《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AC-91-FS-033R2),该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咨询通告《空中游览》 (AC-91-FS-2018-33R1)和今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体验飞行安全运行管理的 通知》(局发明电〔2021〕1386 号)同时废止。
根据修订后的文件,符合条件的运动类航空器运营人可实施体验飞行,这类飞行不属于空中游览,无需经局方审定。但同时也规定,在实施体验飞行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体验飞行应当以为航空爱好者参与飞行训练或熟悉航 空活动创造条件为目的,该类飞行活动可以作为飞行训练的前期 组成部分,体验飞行时间不得计入飞行经历时间。至此,折腾半年之久的这一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根据新文件,航空器运营人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实施体验飞行,但这类飞行 不属于空中游览,无需经局方审定:
(a)资质要求
(1)运营人具备驾驶员执照训练飞行资质或者相关经验;
(2)驾驶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200千克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的机长,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 500 小 时,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 100 小时;驾驶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 千克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的机长,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 级,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 200 小时,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 60小时;
(3)地面运行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乘客携带物品对安全的影响、引导乘客上下航空器的 方法、特殊情况下撤离航空器的程序等安全工作指引;
(4)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b)航空器适航性要求 实施体验飞行的航空器适航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并遵守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限制:
(1)标准适航证;
(2)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3)轻型运动类特殊适航证。
(c)运行区域和气象标准
(1)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 20 范围外实施运行;
(2)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和地形复杂区域实施运行;
(3)运行气象条件应当符合能见度不小于 5000 米,离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300 米。
(d)飞行实施
(1)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 1 人;
(2)体验飞行起飞和着陆应当在同一起降场地完成。如在 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应当遵守本咨询通告第 9.2 条要求;
(3)除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5.1 条的安全简介要求外,应当 对体验者进行简要的座舱设备、基本操纵(如适用)、操纵权限 (如适用)和沟通方式等方面的简介;
(4)不得故意接近航空器性能包线飞行或者演示特技操作;
(5)每次起飞前换人阶段,相关运行人员应当对航空器关 键部位进行简要的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6)应当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预案,并报局方备案;定期 开展人员撤离及逃生演练。
以下是《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AC-91-FS-033R2)全文:
AC-91-FS-033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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