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企业,涵盖旅游、餐饮、住宿等业务。
二、免征增值税
以下情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机构在其场所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三、差额征税
旅游企业可以选择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及接团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税,并对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直接用于采摘、观光农业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和房产也可免征相应税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