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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注册商标(五)|注册商标的“大类/类别”“类似群组”和“小项”

漫谈注册商标(五)|注册商标的“大类/类别”“类似群组”和“小项” 跨境数据知产咖啡馆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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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注册了某个大类,整个大类下的所有小类都受保护”其实是个误区。
某天,有位朋友过来咨询我关于商标注册的事情:我们可以将注册商标用在同一个大类下面的其他未注册的小类上面吗?
这个问题很有趣,其实这个朋友咨询的问题是涉及到了商标注册时涉及的大类、类似群组以及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关系及其保护,很多人对此也存在误区。

一、商标的“大类/类别”、“类似群组”和“小项”

目前中国作为尼斯联盟的成员国,采用的是尼斯分类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类别,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的“大类/类别”。
而中国在前述尼斯分类的基础上,我国的商标主管部门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区分表》”),在该表中,将前述“大类/类别”根据中国的实践进一步整理并划分出不同的类似群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类”(《区分表》里面的4位数编码)——每个大类/类别下包含若干个类似群组,每个类似群组又包含若干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些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区分表》里面的6位数编码),就是商标注册时需要明确选择的“小项”,三者层层递进:大类/类别定行业方向,类似群组(小类)定细分范围,小项定具体保护标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等)是大类/类别,其下的“2501类似群(衣物)”“2502类似群(婴儿纺织用品)”“2503类似群(特种运动服装)”就是小类,而“衬衫250042、外套250086、连衣裙250109”等则是2501类似群下的具体小项,这些小项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保护标的。

二、常见误区之“注册了某个大类,整个大类下的所有小类都受保护”

很多人会误以为,“注册了某个大类,整个大类下的所有小类都受保护”,这是商标注册中最常见的误区之一。商标注册的大类,本质是划定商标保护的行业范围,避免不同行业之间的商标混淆,但其本身并不具备“覆盖全大类保护”的效力。事实上,商标注册的驳回与专用权边界,均以“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为限[1],并非可以将同一大类的商标注册全域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即同一类似群内的商品或服务,因为他们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关联性,原则上相互之间构成类似商品/服务,而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原则上不认定为类似,但是结合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也有例外,比如在(2019)粤民终477号案件汇总,第11类的燃气炉具、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最终被法院判定为与第7类上面的洗碗机构成类似商品/服务
因此,《区分表》中的每个大类/类别下面有若干个类似群组,每个类似群组中的商品/服务是类似商品/服务,但是不同类似群组中的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最终仍以相关公众的认识为准,我们不能机械地以是否位于同一大类/类别下替代法律判断。
进一步地,如果你在第25类(服装)注册了商标,仅能排除他人在第25类的所有类似群组,即类似小类中,注册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无法阻止他人在第3类(化妆品)、第18类(箱包)等其他大类,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你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大类的特殊保护[2]。

三、回到核心问题:同一个大类/类别下的未涉及注册的类似群组,到底能不能用?

结合前面的分析,答案很明确:可以使用,但属于“未注册商标”之使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内,即其商标注册证所载明的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小项内,不得超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划定的范围。如果你在某个大类下注册了部分小类,在该大类下未注册的小类上使用该商标,法律并不禁止这种使用行为——但此时该商标在未注册小类上,属于“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可以用,但别人也可以用,你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未注册小类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无法针对他人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在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比如,你在第30类(食品)的3001类似群(咖啡)上注册了商标,又在该大类下未注册的3015类似群(酱油、醋)上使用该商标,此时你可以正常销售“酱油、醋”并使用该商标,但如果有其他商家在“酱油、醋”上使用与你相同的商标,你大概率无法追责;甚至如果他人先于你在“酱油、醋”小类上注册该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你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需要停止使用。
除此之外,擅自使用未注册类似群组还存在两大隐藏风险,需重点警惕:一是抢注风险,长期在未注册类似群组使用商标,可能被他人恶意抢注,后续要么停止使用,要么花费高额费用购买商标,得不偿失;二是品牌稀释风险,若未注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与已注册小项差异较大,可能导致消费者认知混淆,削弱商标显著性,损害品牌价值。

四、启示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布局不同的大类/类别,涵盖尽可能多的行业和领域固然重要,但是在核定注册的具体小项的时候,也要谨慎布局,在商标注册初期,应结合自身主营业务,精准选择核心类似群组及具体小项,确保核心业务被完全覆盖;同时,结合未来2-5年的发展规划,提前布局关联类似群组及小项,避免后期业务拓展时陷入“无法使用商标”或“被他人抢注”的困境,尽可能多地涵盖同一个大类/类别中差距比较大的不同类似群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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