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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反转!新《海商法》施行,货到港无人提货,卖家买单!

责任主体反转!新《海商法》施行,货到港无人提货,卖家买单! 阿乔外贸干货笔记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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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地考察海外企业,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联系:13307284430(微信同号)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

实地考察海外企业,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联系:13307284430(微信同号)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外贸及物流行业关注的“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规则迎来根本性改变——沿用三十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原则被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国外买家弃货,由此产生的高额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货物处置费用,将大概率由境内的发货方(托运人)承担。风险与责任链条的重新分配,正在深刻改变行业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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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性修改:30年规则一朝反转

对比新旧法条,核心变化一目了然:

新法第93条规定: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旧法第86条规定: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核心变化有三点:

责任主体反转

:从“收货人优先责任”转变为“托运人原则责任”。

责任触发细化

:只有在收货人已经提交提单、发出提货指示等“实际行使权利”后再弃货,责任才由其承担。

新增通知义务

: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解读指出,此次修改借鉴了《鹿特丹规则》的立法思路:收货人在未实际行使提货等权利前,不因被列名或持有提单而自动承担运输合同义务。

简单说,在最为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情况下,所有责任和费用将直接落在托运人肩上。

▍责任锁定:契约托运人是第一责任人

新法进一步厘清了“托运人”的定义:

契约托运人

: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方)。

实际托运人

: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通常是生产工厂)。

当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契约托运人被明确为第一责任人。这对应到常见业务场景:

外贸公司自己订舱 → 责任由外贸公司承担。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 责任由该货代承担。

工厂直接向船公司订舱 → 责任由工厂承担。

特别提醒货代企业:FOB贸易条款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法律上即成为契约托运人。一旦国外买家弃货,船公司将首先向你追索所有费用。

▍成本清单:弃货或致费用失控

在新规则下,目的港一旦发生弃货,托运人可能面临的费用将远超货物本身价值,形成一个不断累积的成本“无底洞”:

滞港费(堆存费)

:按日计算,滞留时间越长,费用呈几何级数增长。

滞箱费

:集装箱占用费,费率高昂,且计费周期可能独立于货物堆存费。

仓储及操作费

:包括卸货、码头处理、仓库存储等一系列操作费用。

货物处置费

:最终对货物进行拍卖或销毁所产生的费用。

法律追偿费用

:承运人为追讨上述费用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过去,发货方可能仅损失货物成本;如今,面临的可能是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巨额费用风险。

▍争议与出路:行业反对但新法势在必行

此次修法在行业内引发了巨大争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即有委员和企业代表提出反对,认为相关修改可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给托运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重大风险。

但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中国新法走在了前列——虽然借鉴了尚未广泛生效的《鹿特丹规则》思路,但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对托运人弃货责任规定最为明确的国内法之一。

新法也为托运人提供了一些救济途径:

承运人“及时通知”义务

:若承运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托运人对扩大部分可免责。

收货人“行使权利”例外

:若收货人已凭提单提货或发出明确指示后弃货,责任仍归收货人。

托运人控制权

:根据新法第96条,托运人有权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目的地或收货人,在发现风险苗头时及时止损。

▍策略调整:风控精细化是生存关键

新规之下,相关企业必须从粗放经营转向精细化的风险管理:

对于外贸企业:

强化对海外客户的资信审核,从源头降低弃货风险。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归属与追偿机制。

全程跟踪货物运输动态,与货代、承运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早发现异常。

评估并考虑购买“弃货险”或相关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

对于货代企业:

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在订舱时尽可能以“代理人”身份操作,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与客户(发货人)的订舱协议,清晰界定责任链条,加入相应的风险承担条款。

建立并严格执行书面通知流程,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履行好新法规定的义务。

加强客户筛选,对贸易背景不明或资信较差的订单保持警惕。

结语新《海商法》第93条的修改,是对长期存在的“跨境追偿难”问题做出的制度性回应,旨在让责任在国内有主体可寻、有资产可执行。

自2026年5月1日起,“货发出去、船到港就万事大吉”的旧思维必须彻底摒弃。在新规则确立的秩序下,谁能更快地构建起系统的风控体系,谁就能在充满变数的国际贸易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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