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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河流鱼虾绝迹,违规倾倒危险废物造成土壤重金属超标……这些曾不被重视的环境污染行为,如今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面临更严格的责任追究。过去,污染者或许只需缴纳数额有限的罚款,如今却可能因一次违法排污承担天价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与第1234条的规定,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不仅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还可能被追究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民法典构建的生态修复与赔偿机制正将污染环境成本低的旧逻辑彻底扭转。企业、政府和个人应该怎样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接下来将展开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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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措施
在《民法典》上述两条规定的双重约束下,企业一旦违法排污,面临的不再是简单的行政罚款,而是可能涵盖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鉴定评估成本等在内的高额经济责任。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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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升级消减违法风险: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改造,引入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淘汰高耗能老旧设备,引入数字化生产线与节能型装备。
●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如可建设工业废弃物闭环处理系统,实现固废零填埋、废水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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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搭建智能化环境监管系统,在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仪,设定排放阈值,数据同步至生态云平台。
●建立供应商环保连带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报告,并通过合同约束违约者需承担违约金,将合规管理延伸至上游。
●常态化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定期发布ESG报告披露年度碳排放总量、能耗强度、固废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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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进行风险转嫁:
面对生态损害赔偿的巨额潜在成本,企业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险实现风险转移。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覆盖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治理费用、损害赔偿费用)、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及法律费用。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从被动担责到主动防控,法律正倒逼企业将环保合规纳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从而实现生态保护与生产经营的良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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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当企业违法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土壤受损,谁来为生态环境疗伤?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政府角色发生转变,不仅是环境监管者,更是生态权益的维护者。通过损害评估、协商谈判、司法追偿等流程,政府向污染企业追究责任,要求其为破坏环境付出代价。政府从多方面来践行法律要求:
科学定损
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对污染造成的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损害进行量化评估。
在2018年粤西一起重大固废污染案中,生态环境技术团队面临跨区域危废倾倒堆积成山、填埋区涉及复杂地下管线等难题,通过探地雷达法(GPR)、瞬变电磁法(TEM)等地球物理探测技术,精准定位660个固体废物、土壤与地下水点位并完成钻孔采样,经实验室多轮筛查评估分析,攻克危险废物精确溯源与毒性鉴定关键技术,为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案件的司法裁判和中央环保督察案件处置提供了科学定损依据,彰显技术手段在复杂环境损害调查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柔性磋商
搭建“行政机关+企业+专家+公众”协商平台,允许企业通过“修复工程自主实施+分期赔付”等灵活方式承担责任,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2023 年 1 月至 6 月,嘉兴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废切削液类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平湖分局通过磋商,提出惩罚性赔偿并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承担相关费用并完成污染清理修复。该案作为浙江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刚性追偿
对拒绝磋商、拖延修复或恶意抵赖的企业,政府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决其承担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及鉴定评估等合理支出。
鄂州市某建筑公司2020 年因违法排放超标废水至红莲湖被行政处罚 63 万元并完成整改后,生态环境部门因磋商赔偿未果,于 2023 年依法提起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4 年 6 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8.67 万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刚性追偿,成为湖北省探索 “磋商优先、诉讼托底” 机制的典型实践。
跨域协同
针对流域污染、大气跨境传输等跨区域问题,建立相邻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协作平台,联合开展损害评估、责任认定与追偿谈判。
截至2024年11月18日,长江、黄河主要支流,赤水河等24个流域(河段),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了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有力推动了流域上下游之间形成责任共担、区域共治、效益共享的治理格局。据统计,京津两市累计安排协作资金约40亿元,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生态经济、改善公共服务等。
通过上述路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过程既彰显法律刚性,又兼顾治理柔性,更突破地域限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转型的关键支撑。
图为审计组查看污水排放收集情况(图片来源于广州市审计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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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义务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民法典第1229条进一步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国家鼓励个人勤举报,这意味着个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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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举报:
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登录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提交线索。
部分城市推出环保随手拍应用,支持实时拍照、定位上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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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举报:
来信来访:邮寄书面材料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直接到办公地点反映。
专项渠道:针对特定问题,可通过专业通道提交线索。
典型案例:2024年 3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郑州榜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露天喷漆作业致有机废气直排,影响居民生活。经查,该公司3月13日至14日未设置密闭喷烤漆房及废气处理装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24 年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2720元;5月14日,依据《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举报是居民参与环保的低成本高价值行动,既能获得经济奖励,又能推动环境改善,更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当每个人都成为生态保护的监督员,污染行为将无处遁形,绿水青山的守护将真正成为全民行动。
案例介绍
广州市生态环境厅于近期发布了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在此节选其中两个案例加以介绍。
河源市东源县查处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4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到镇政府反映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疑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现场调查发现,倾倒的固体废物呈黑色粉末状,露天堆放,无防雨淋防渗措施,遇水产生反应冒烟,散发有较大氨味。经深入调查,涉案人员在当地还有三处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点。经属性鉴别,四个地点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24含砷废物”。东源分局立即指导属地政府紧急委托危废处置公司对以上危险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处置,共转移处置危险废物2629.82吨。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已经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危险废物管理容不得半点疏忽。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分类存放、防渗防雨等贮存标准,杜绝露天堆放、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务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因短期成本考量埋下刑事犯罪隐患。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危险废物违法倾倒超3 吨即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本案中2629 吨的超大量倾倒已构成后果特别严重,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彰显了环保犯罪必严惩的司法力度。
图为该公司保管场堆存危废遇水冒烟,采取应急覆膜(图片来源于广州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东莞市麻涌镇查处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2023年2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麻涌分局接到紧急信访反映有燃烧事件,现场弥漫大量白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调查,白某是某公司有害生物防控事业部综合部的经理,其在接到熏蒸包移除业务后,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私自截留熏蒸包,未按该公司业务流程进行处理,借公司业务的名义安排雷某、喻某直接找地方倾倒填埋。现场调查时,雷某、喻某正在填埋使用过的熏蒸物,熏蒸物约100公斤左右,现场有白烟冒出。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取样监测,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填埋物及沾染填埋物的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4)。
查处情况: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白某处以罚款60万元。同时,对白某擅自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12.35万元,经过磋商,白某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案件启示:本案中员工白某因未按公司流程汇报、私自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最终个人承担60 万元罚款及 12.3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这警示企业必须强化员工合规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岗位责任考核,明确告知违法处置的法律后果 ——不仅个人需承担行政罚款、民事赔偿,企业也可能因管理失职面临连带责任,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危险废物处理环节进行定期核查,避免因个别员工的侥幸心理导致个人违法、企业受损的双重风险。
图为危废填埋现场有大量白烟冒出(图片来源于广州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快问快答
历经六天深度探讨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与行动路径,明日将推出系列总结篇,回顾环境保护核心要点,解锁生态保护法治全攻略!
供稿:法律事务部、北京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撰稿:门蕊
审核:谭亮
责任编辑:李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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