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白》看版权
涉外贸易实务
李荣浩是我非常喜欢的歌手,他的歌曲《李白》也是我刚开始练架子鼓的必练曲目,练过架子鼓的应该都知道。单依纯翻唱过的《李白》是在没授权的情况下改编演唱,而且经原作者专业点评“我认为并没有改变包含李白的部分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把真鼓改成电鼓我认为这不构成所谓的改编如果说前后加的几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所以我不知道要评价什么”。
公开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财产权利之一,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表演,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例外情形下,均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他人原创音乐作品,或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演出画面、音频片段,均构成直接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而侵权方首先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侵权、予以警告,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演唱会版权侵权涉及两类核心责任主体:歌手本人和演出组织者。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商业演出中,演出组织者(通常为主办方、承办方)是取得授权和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而歌手本人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授权,依旧登台改编演唱并获取演出报酬,主观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倘若歌手属于不知情状态,或被主办方虚构授权、伪造文件误导,且自身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那么歌手或将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尊重和保护音乐、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是各类商业活动、网络传播和公众娱乐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无论是线下公开表演还是线上信息传播,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合法授权,否则将面临明确而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既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障,也是构建健康有序文化市场的前提。
有意思的是,李荣浩老师说“希望你不要说你不知道都是公司干的这不符合你如何呢又能怎的态度也不要在今晚的演出中黯然落泪博取同情毕竟你想清楚自己可以侵权的那一刻的你是自信的把你的自信拿出来当然你要这么说也可以这是你的权利这一切也只是我的建议”,而她说“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我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我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据大河报报道,歌手单依纯在3月29日举行的「纯妹妹 2.0」巡演深圳站演唱会上,感谢到场歌迷及演唱会合作方时哽咽落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