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则对比:责任主体变更
旧法(1993版,第86条)规定: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拒提,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逻辑是货物交付承运人后,风险随货转移至买方。
新法(2024版,第93条)明确:“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将货物卸至仓库等场所,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须及时通知托运人。”
核心变化: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与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发货人)承担;例外情况包括收货人已行使权利后拒提,则责任仍归收货人。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自行承担扩大损失。
总结:收货人失联或从未提货场景由发货人承担费用;收货人提货后反悔则由其担责。
弃货成本激增:责任界定与行业影响
新《海商法》明确“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订舱方)和实际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工厂)。责任认定以契约托运人为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形成行业共识——“谁订舱谁担责”。FOB模式下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易成为第一责任人。
新规下弃货费用结构显著扩大:滞港费、滞箱费、操作费用按天累积,叠加货物处置成本,企业可能面临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额外支出。不同主体风险程度:
亚马逊FBA头程及自发货卖家风险最高,弃货频发且货值低;FOB条款、小批量新客户交易次高;CIF/CFR模式相对可控;货代企业面临垫资与追偿压力剧增。
外贸企业应强化客户资信审核,合同中明确责任条款,全程跟踪货物动态并配置物流责任险;货代企业需规避成为契约托运人,修订订舱协议,建立书面通知机制。
5月1日后,发货即需对货物全程兜底,弃货责任成为发货人关键风险点。跨境从业者务必提前调整合规策略,规避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