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3年6月9日是第16个国际档案日,国家档案局决定在全国档案系统开展以“奋进新征程 兰台谱新篇”为主题的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为扎实有效开展好“国际档案日”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服务中心工作能力,广业环保将在6月9日至15日开展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普及档案知识,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员工走进档案、认识档案、关注档案,使档案工作更贴近实际、更贴合集团主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档案意识,更加支持重视档案工作。
今天刊发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的第四篇:档案小知识(二)。
中国档案名称的变化
我国的档案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档案”一词的称谓,则是较晚才出现。

档案在商代称为“册”,周代称为“中”,秦代称为“典籍”,汉魏以后称为“文书”“文案”,唐宋以后称为“文卷”“案卷”“案牍”,清代称为“档子”“档案”。
档案工作者为何被称为“兰台人”
兰台,汉代宫内的档案库房,用以收藏地图、户籍等档案及图书,由御史中丞掌管,后世称御史为兰台,并派官员充任兰台令史。东汉时,班固为兰台令史,受诏撰史,后世亦称史官为兰台。至唐高宗,改秘书省为兰台。

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兰台”一词已成为用来泛指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工作的代名词,档案工作者也被称为“兰台人”。
档案利用
1.渠道:到档案馆(室)、电话、信函
2.方式:摘录、复制、出具证明
3.查档流程:个人查阅利用的,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公务查阅利用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到指定地点办理查档登记手续,经核实批准后,由工作人员调取档案,提供查阅服务,根据申请人需求复印档案,对档案复印件盖章确认,进行档案查阅利用登记。
注意事项
1.不得篡改、标记、伪造、遗失、损毁档案或者改变档案内容;
2.利用档案复制件或者电子档案时,要按照同密级文件妥善管理,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另作他用。
法律效力
1.档案原件具有法律效力;
2.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载有档案室或者档案馆专用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具有同档案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4.档案馆(室)根据档案原件出具的档案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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