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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逐水而居,文明因水而兴。党的十八大以来,水生态环境保护被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核心议程,水污染治理成为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水污染防治法》相互配合,从制度层面为水环境保护撑起“法治保护伞”,以河长制统筹全域监管、以污水预处理严控工业排放、以排水规范约束居民行为,构建起“源头防控—过程监管—生态修复”的法治闭环。从地方政府落实河湖长责任制到企业履行废水处理法定义务,从严惩私接排水管网到推动湖泊生态修复,法律用明确的权责划分重塑水环境保护红线,让每一条河流成为承载公平与秩序的生命之河。全社会应主动践行水环境保护责任,共同筑牢绿色发展的法治根基。
关键词:河长制、污水预处理、私接排水
图片来源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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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企业在污水预处理环节扮演着污染物“过滤闸口”的关键角色,作为工业废水进入公共管网前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预处理成效直接决定着后续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流域水质安全乃至整个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39 条明确要求,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建设符合标准的预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针对性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企业若忽视预处理环节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不仅将面临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更需依据《民法典》第 1229 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
因此,企业作为污水预处理的“生死线”,守好这条线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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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层面:
·电镀、印染等高污染行业须配置物化预处理系统,如pH调节池、絮凝沉淀池,制药、化工企业需建设高级氧化或膜处理设施。
·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设备定期维护,确保处理效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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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
·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数据同步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平台。
·建立电子台账,完整记录废水产生、处理、排放全流程数据。
·设定排放阈值自动报警,尽快启动排查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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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层面:
·编制突发水污染事件预案,明确泄漏封堵、应急池启用、污染物拦截等操作流程。
·厂区常备应急物资,定期检查更新。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留存影像记录。
当污水处理设施成为工业园区的标准配置,当电子监测数据化作环境信用的数字资产,企业收获的不仅是法律风险规避,更是绿色转型的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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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由分散管理向系统共治转型。《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这明确了地方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首要责任。这一制度以法律为依托,将水环境治理的责任细化到具体责任人,形成层层落实、层层监管的治理格局,为守护江河湖泊的生态安全构筑起坚实的法治防线。河长制要求政府的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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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监管:
·推动河长公示牌设立,公众扫码可查询河段责任人、实时水质指标。
·依托智慧河湖监测平台,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数据,实现污染源精准定位。
·将违法排水企业纳入“生态环境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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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
·签署跨区域治理协议,如《粤港澳大湾区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统一监测标准、联合执法权限。
·可效仿皖浙对赌协议实施“水质对赌”机制,上游城市水质超标需向下游支付补偿金。
·开放“民间河长”申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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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问责:
·定期召开履职不达标的河长约谈会。
政府通过河长制分级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把水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工作变成具体责任,用制度保障守护好身边的河流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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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义务
居民在水污染防治中并非旁观者,日常生活中的排水行为直接关系到城镇水环境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0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这意味着居民禁止私接、改装管网,厨房废水是否预处理、洗衣排水是否含违禁物质等细节都受到法律规范。而《民法典》第286条进一步明确,居民作为业主,在使用物业设施时须遵守环保要求,不得因个人便利破坏排水系统——从私自改变阳台下水管道用途到将餐饮油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这些看似细微的行为,实则触碰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红线。
具体而言,居民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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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排水:严守雨污分流红线。
·禁止将洗衣机排水管接入雨水管道。
·餐饮油污需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污水管网。
·废机油、过期药品等禁止冲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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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守护社区水安全。
·发现私接暗管、偷排废水等行为,可拍摄带定位水印的影像证据。
·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小程序或拨打12369热线提交线索。
居民的排水行为是水污染防治的“最后一公里”,法律通过明确排水许可制度与业主环保责任,将水环境守护从宏观治理细化到每家每户的具体行动中。
案例介绍
广州市白云区查处个体户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情经过:2024年1月16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根据线索,在某园区查获一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经营者:刘某某)。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经查,该作坊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含酸浸泡废水和清洗废水,溢流至作坊地面后,通过刘某某擅自增设的排水口,进入该作坊所在园区的生活污水下水管道,再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经专业机构鉴定,其浸泡废水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清洗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判决情况: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评析:即便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主体,若忽视污水预处理环节、擅自逃避监管排污,也将付出沉重代价。对于企业而言,预处理环节并非单纯的成本负担,而是合规经营的必经之路。通过建立简易但有效的预处理设施,既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也能保证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图为刘某某擅自在生活污水下水管道增设的排水口
快问快答
明天我们将聚焦垃圾分类法治实践,从政府搭建分类管理体系、企业落实源头责任到居民做好日常分类,看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如何携手发力,为守护城市环境安全筑牢责任链条。
转载自:广业环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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