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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重磅发布 |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明年3月施行 明确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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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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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法律责任以及附则,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李媛介绍,《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就是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


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条例》将“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兜底性规定,增强适用性。


此外,《条例》还构建了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央地衔接的金融监管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


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报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同时,《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业务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划出经营红线、底线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即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同时,《条例》明确报告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等文件资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等义务。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

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

李媛介绍,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国家赋予重庆的重大使命,《条例》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以专章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培育,规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


二是加强金融市场体系构建,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投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支持开展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支持保险业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开展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等。


三是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推进供应链金融和贸易融资创新发展。


四是加强金融创新体系构建,规定支持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五是加强内陆金融开放体系建设,强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化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推动落实金融先行先试政策,推广和拓展跨境金融应用场景,推动境内外资本要素有序流动。


六是加快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明确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依法查处恶意逃废债务、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保护金融债权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的制定出台,在重庆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改革发展进入了全面法治化新阶段。《条例》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立足重庆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制度体系,为全市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坚持急用先行、依法合规监管,加强从准入、经营直至退出的地方金融组织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规制体系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印发了一系列重点监管规制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系统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经营与禁止行为等核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方式及金融风险预警、防范与处置机制。特别是通过专章形式,对金融组织机构、市场、服务、创新、开放、生态和人才等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邓纲教授指出,《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法规,充分体现重庆对金融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该条例结构严谨、内容全面,有效回应了当前地方金融稳健发展与监管的迫切需求,在明确市、区县两级监管职责、清理“失联”“空壳”金融组织、防控金融风险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并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目标,提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路径。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制度有效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隋军表示,《条例》充分契合了当前银行业支持区域重大战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主线任务,为银行业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径,使得行业在金融资源投放、合规经营、数字转型、开放融通等方面工作更成体系,我们将借助《条例》的颁布,为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贡献行业力量。


西南证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陈琴表示,《条例》中“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一章的内容,紧扣金融改革方向,立足西部发展实际,为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激活区域金融发展活力。《条例》明确提出,支持证券等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为本地法人券商深耕区域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注入了强劲动力。作为唯一一家注册地位于重庆的全国综合性上市券商,西南证券将在《条例》指引下,持续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性作用,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依托全业务链条服务优势,深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重高铁发(重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史为鉴表示,《条例》结合了我市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经营规范、监管审批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明确,这避免了我们在经营中“摸石头过河”的困惑。我们将借此机会聚焦主业,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专业、便捷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董事长彭涛表示,《条例》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一章规定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建设,为股转中心打造重庆市各级各类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平台、价值发现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了坚实保障。


重庆市小贷协会秘书长李冬表示,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头部网络小贷的发展在全国居于前列,如何保障发展势头既稳又快,法治环境不可或缺。《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的一些经营行为,同时还做出了须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等要求,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实现规范、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

来源:西部金融中心、上游新闻等

来源:“重庆打非“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_I7abdBlESVywXCATz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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