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贯彻落实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让民法典深入群众身边、走进大众心里,广业环保将在5月19日至5月25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周活动,通过公众号带领大家重点学习关于产权保护、合同履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法典》与社会热点分析等相关内容,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我国民法典,促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集团公司蔚然成风。本期为第五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
前几期我们一起分享了物权编和合同编中的相关内容,但这两编中不仅对物权以及各类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以及顺应理论的呼吁,《民法典》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合同、物权、侵权各分编中均作了关于在民事活动中保护环境的具体要求。
其中位于《民法典》侵权编第七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规则是《民法典》中与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规则,对于加强各方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以及强化对受到环境问题影响的公众的民事权益救济至关重要,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内容!
一
生态环境侵权的定义及其认定
(1)生态环境侵权的定义
生态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他损害的行为。
(2)生态环境侵权的认定
①加害人(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加害行为。
②造成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在认定规则上,采“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具体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
①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和。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财产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前款所称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
涉及第三人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对外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加害人(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赔偿后,破坏环境的加害人(侵权人)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四
生态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者而共同过失,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加害人应当依照《民法典》1168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环境侵权解释”)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分别加害行为
①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环境侵权解释》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五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法律后果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侵权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环境侵权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六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关于“环境修复责任”,有以下两个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期稿件来源: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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